[試題] 107-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Wade)時間5年前 (2018/12/05 13:41),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12.0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乙均住於台北,甲將乙列為被告,在台北地方法院起訴(以下稱「前訴訟」), 主張坐落於桃園市之A地為甲所有,惟依借名登記關係登記為乙名義,茲甲已終止該契約 ,爰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及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訴請乙將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並於法院審理中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乙則抗辯, 甲係將A地贈與給乙而非借名登記。請回答下列問題: 1、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乙如提出抗辯主張,應由桃園地方法院專屬 管轄,是否有理由?法院應否移送於法院桃園地方法院?(20%) 2、受訴法院是否應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0%) 3、乙於前訴訟繫屬中如又以甲為被告,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為A地所有權人 ,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20%) 二、X於107年9月12日起訴,列Y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Y應將法院認為適當之金額給 付予X」,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如下:原告X於106年8月1日搭乘X所駕之計程車,說明要到 達之目的地後,在前往目的地之途中,Y有駕車超速等類重大過失行為,以致發生撞車事 故,導致X受物損人傷,共損失20萬元以上,經兩人爭執一番後,雙方達成願委由陳律師 判定如何賠付之協議,不久陳律師已表明其判定Y應賠付25萬元,可是Y卻拒不照付,為此 請求法官判決命Y履行債務等語。對此,Y答辯稱:該協議係因Y受強暴脅迫所作成,況且Y 駕車並無過失云云。試借用此事例一邊析述其案情,一邊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1、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適用,如何指引解釋有關處分權主義及辯論( 協同)主義之程序法規?(25%) 2、依爭點集中審理主義之相關配套規定意旨,本件當事人應如何盡訴訟促進義務?為促 使其克盡該項義務,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事實上爭點?(25%) ▲期中考後作業:請於此次考試完畢後,自行重新檢視各自之解答內容是否完整、有無尚 待補充之處,以便於十二月七日(星期五)合班上課時,自發提問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 然後進行共同研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43988510.A.87B.html

12/31 21:15, 5年前 , 1F
已收法律系
12/31 21:15, 1F
文章代碼(AID): #1S1sKUXx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