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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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6日 考試時限(分鐘) :110分鐘(10:20~12:10) 試題 : ※考試可以參閱(沒有註記的)法典 ※期中考占50%,期末考占50%,期中報告做為加分參考。 一、體育教練甲男(住基隆市)、乙男(住新北市)、丙男(住桃園市)趁學員丁女醉酒 時帶到新北市汽車賓館共同性侵丁女(共犯A罪)。此外乙於新北市另犯醉態駕駛罪 (B罪),丙於桃園市另犯電信詐欺罪(C罪)。試問以上數罪是否為相牽連案件?若 該管檢察官就甲性侵丁案件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可否因牽連管轄而取得其 他各案的管轄權?若該管檢察官就丙電信詐欺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可 否因牽連管轄而取得其他各案的管轄權?(20%) 二、警員P獲確切線報指出甲以其自用小客車載運並兜售毒品,P為掌握甲販毒行蹤並蒐集 證據,遂跟監甲至某大賣場前並於甲購物時,私下將GPS定位追蹤器安裝至於甲車底 盤,隨後P據此資訊掌握了甲販毒軌跡圖,並且按圖索驥在一次販毒交易時,人贓俱 獲並逮捕甲。案經起訴後,甲之辯護人V律師抗辯,警方行為構成違法基本權干預, 因此取得之資訊及所有衍生證據皆應禁止使用。試從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之審查 體系」,解析上開抗辯有無理由。(30%) 三、甲夫懷疑乙妻紅杏出牆,遂偷偷在乙平日之代步用自小客車座椅內安裝錄音器,果然 錄到乙某日下班後與網友丙在車內,打情罵俏的親暱露骨對話及疑似車震的男女呢喃 聲。甲遂以該錄音證據提出告訴,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對乙、丙提起通、相姦罪公 訴。試問:(50%) 1.設若乙、丙共同委任V律師為辯護人,是否合法?法律依據及容許或禁止之理由何在 ?若乙抗辯方向為有和丙性交但非出於自願,丙抗辯方向為有和乙性交皆出於自願 但不知其為有夫之婦,試問情形有無或有何不同?法院應就共同辯護為如何之處置 ? 2.設若乙單獨委任V律師為辯護人,丙則未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丙要求親自行 使閱卷權,除偵查筆錄之外,亦要求法院准予檢閱錄音證據,試問有無理由?若乙 除由委任律師V行使閱卷權外,亦要求親自行使相同權利,試問有無理由? 3.法院擬勘驗錄音證據,檢察官主張該錄音證據至多乃「私人」不法取證,欠缺「國 家性」,並無任何國家機關違法,且亦「完全無涉」國家對人民之基本權干預,根 本無關證據禁止使用且縱使禁止亦無嚇阻效果。設若您是乙委任的律師V,於本案如 何反駁檢察官之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2.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31494180.A.27B.html

07/22 01:20, 5年前 , 1F
已收法律系
07/22 01:2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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