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一 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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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5日 考試時限(分鐘):180分鐘 試題 : 第一題(30分) 因政府推行「非核家園」政策,全台出現供電吃緊情形,各地不斷傳出無預警跳電、停電等災情,甲電視事業公司為求倖免於難,乃與乙水電工程公司於2017年6月25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就甲之辦公大樓施作「不斷電系統(緊急供電設施)」之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乙應於2017年7月1日將發電機設備交付於甲,並開始施作後續系統之安裝工程,甲則應於系爭工程全部完竣並經整體驗收合格後,支付乙承攬報酬。(以下各小題假設情況各自獨立,並無接續關係) (一)甲於2017年6月30日至施工現場巡視,發現訂約至今已逾5日,乙卻未派駐施工必要之機具、設備及人力進駐現場,而至為重要的發電機設備更仍不見蹤影,甲因此對乙之履約能力產生懷疑,更擔憂工期將因此延宕,遂於當日發函向乙表示:「自2017年7月1日起,若乙於7日內未將發電機設備交付於甲,即以此函解除系爭工程契約,不另通知。」 試問:若乙遲至2017年7月30日始將發電機設備交付於甲,系爭工程契約是否即已解除?若事後法院判斷認為,甲限定乙應於7日內交付發電機設備的期限過短,應訂14日之交付期限始為相當,結論是否不同? (二)乙於2017年8月25日完成全部工程後,向甲申請驗收。豈料甲竟聲稱因公司內部審計作業等因素,一再推拖遲不辦理驗收。乙不堪系爭工程報酬遲未入帳,造成公司資金缺口,乃自2017年9月25日起,持續發函要求甲進行系爭工程之驗收並支付工程款。最後,甲公司遲至2018年6月25日始完成系爭工程驗收,並向乙支付系爭工程報酬。 試問:甲就給付工程報酬之契約義務,是否以及自何時起應負給付遲延責任?乙是否可據此向甲請求遲延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三)甲為確保系爭工程施作之不斷電系統,能於夏日用電高峰期及時派上用場,遂透過個別磋商方式,於系爭工程契約中與乙約定:「乙至遲應於2017年7月25日前完成系爭工程之全部施作,如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而有所遲誤,乙應支付甲1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 試問:若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造成乙於2017年7月25日就系爭工程仍有部分尚未完工,甲得否依上開約定,向乙請求1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並請求乙繼續完成系爭工程?其後,若乙於2017年8月25日完成全部工程,復能證明2017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期間,甲之辦公大樓雖有過一次短暫的跳電,但僅造成甲受有1萬元之損害,乙得否拒絕向甲支付10萬元之損害賠償? 第二題(40分) 甲有意將其所有之A屋出賣於其多年好友乙,雙方遂於2017年6月9日簽訂A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應於同年6月17日將A屋交付於乙,並於同年6月25日辦理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以下各小題假設情況各自獨立,並無接續關係) (一)甲、乙順利於2017年6月17日完成交屋後,當晚遂相約在A屋慶祝買賣成交,兩人暢飲啤酒之餘,亦一同享受頂級雪茄香菸,一路閒話家常直至隔日凌晨,兩人始不勝酒力,雙雙沉沉睡去。豈料兩人之雪茄香菸菸蒂未完全熄滅,竟延燒釀成火災,甲、乙二人雖及時被救出,但A屋卻因此付之一炬。 試問:甲得否向乙請求支付A屋之買賣價金?乙得否依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並解除系爭契約? (二)假設甲、乙雖於2017年6月17日完成交屋,但至同年6月25日,甲卻遲未辦理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乙始發現,甲於同年6月18日察覺有第三人丙願以更高之價格買受A屋,甲旋即於當日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7月1日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乙對此氣憤難耐,正在盤算應如何向甲為主張,豈料A屋竟於同年7月10日遭丁蓄意縱火燒毀致全部滅失。 試問:乙依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甲得否向乙請求支付A屋之買賣價金? (三)甲、乙順利完成A屋交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卻發現A屋有嚴重之漏水瑕疵,乙遂定相當期限催告甲為修補。此外,A屋漏水另造成乙收藏於書房內的水墨名畫因泡水而全毀。 試問:乙就A屋漏水之瑕疵,得否請求甲為修補?於甲為修補前,乙得否拒絕向甲給付A屋之買賣價金?若甲於乙所訂之相當期限經過後,仍不為修補,乙得否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就水墨名畫之滅失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四)甲、乙順利完成A屋交付及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後,乙卻遲未支付買賣價金於甲,甲遂據此依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欲向乙請求返還A屋,豈料A屋竟於甲解約前,遭雷擊起火而付之一炬。 試問:甲是否仍得向乙請求回復原狀?乙得否抗辯:其對A屋失火之發生不可歸責,故應免除其對甲回復原狀之義務? 第三題(30分) 大一下學期結束後,甲、乙兩位同學偶然在網路上看到丙旅行社的廣告:「瘋搶!夏日限定歐洲超值行程-荷蘭、比利時、法國極致饗宴15日遊,深度暢遊西歐三國各大著名景點,品嘗米其林三星級道地法式四道式美食,帶給您超乎想像的完美體驗!搶在2017年7月1日前下訂,即免費提供『歐洲遊專用WIFI網路分享器』,4G極速不限流量,讓您美食美景隨拍隨上傳!」甲、乙閱後甚感心動,為了療癒經過期末考轟炸過後疲憊不堪的身心,經過各自徵得父母同意後,便於2017年6月30日一同至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報名參加上開廣告 行程之旅行團,卻未留意到系爭契約中有一條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廣告文案內容中之行程僅供參考,不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公司(即丙)保有調整行程之最終決定權」。而丙為了順利履約,復將系爭契約中歐洲行程之交通、食宿及導遊等部分,轉包由歐洲當地的丁旅行社負責安排,並與丁約定甲、乙得直接請求丁提供旅遊行程之相關服務。 (一)甲、乙搭乘的飛機順利降落在法國戴高樂機場,豈料於入境大廳卻見到丁旅行社之人員板著臉孔向甲、乙表示,因丙尚未將旅遊團費匯至丁旅行社之帳戶,故丁拒絕開始提供旅遊行程之服務。 試問:若丙確實未將團費匯給丁,丁是否得拒絕向甲、乙提供旅遊服務? (二)承上題,經過漫長溝通後,丁發現關於旅遊團費之糾紛實為誤會一場,丙其實早已將團費匯至丁之帳戶,是因丁自己內部疏失,誤以為丙尚未完成匯款。釐清誤會後,丁即開始提供甲、乙歐洲旅遊服務,但因時間上的耽擱,造成其等錯過了原定行程中,法式餐廳之預定用餐時間,且已無再為預訂用餐之可能,其後的行程中,每餐安排的都是台式合菜。 甲對於沒吃到前開旅遊廣告中所稱之「米其林三星級法式四道式美食」甚感不滿,於行程結束返國與父母商量後,決定以丙、丁違反系爭旅遊契約義務為由,向丙、丁請求損害賠償。 對此,丙則抗辯其無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上開廣告文案並非由其所製作,而是委由戊廣告創意公司負責廣告行銷,丙無違反義務可言;2.系爭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明定:「廣告文案內容中之行程僅供參考,不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因此丙不負「使甲品嘗米其林三星級法式四道式美食」之義務,更無違反之可言;3.退步言之,甲之所以沒吃到「米其林三星級法式四道式美食」,是因丁旅行社遲延行程所造成,與丙無關,且丁為財務及業務均獨立運作之旅行社,丙對其並無指揮、監督權限,自難謂丙應就丁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而丁則抗辯:系爭旅遊契約之當事人為甲與丙,丁與甲間既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甲即不得要求丁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試問:甲、丙、丁之各項主張、抗辯,有無理由? (三)甲、乙於抵達歐洲後,開啟丙行前交付的「WIFI網路分享器」之電源,卻發現因丙疏於保養、維修,造成分享器的網路訊號斷斷續續,致使甲、乙在整個歐洲遊行程中,不僅無法順利拍照、打卡上傳,連通訊軟體的訊息都傳不出去,形同陷入失聯狀態,造成乙身在台灣的父母無法和乙取得聯繫,因而擔憂不已。乙於回國後,更因此被其父母痛罵一頓,乙之父母更執意要乙向丙解除系爭旅遊契約,並拿回乙已支付之旅遊團費。 試問:乙得否以丙所提供之WIFI網路分享器訊號不穩定為由,向丙主張解除系爭旅遊契約? --

08/30 04:01,
這算啥! 我有次坐火車買台北到高雄的坐票 到台南時一
08/30 04:01

08/30 04:01,
秒就射了
08/30 04:01

08/30 04:01,
下車就射了
08/30 04:01

08/30 04:02,
陣酥麻 就射了
08/30 04:02

08/30 04:02,
哼 不說了!!
08/30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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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23:27, 5年前 , 1F
可怕的180分鐘
06/26 23:27, 1F

07/01 15:01, 5年前 , 2F
已收法律系
07/01 15:0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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