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薛智仁 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oli)時間6年前 (2017/06/29 00:50), 6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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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薛智仁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年6月21日 考試時限(分鐘):10:10~12:10 (120分鐘) 試題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105年度第2學期 刑法總則(下)期末考題 試題內容 計程車司機甲在酒店門口搭載乘客乙和丙,兩人剛結束應酬,指示甲開往另 一家酒店準備續攤。乙丙全身酒氣,在後座高談闊論和客戶拚酒廝殺的過程,丙 自稱酒量極佳又有膽識,乙卻出言諷刺丙剛才頻頻閃酒。氣氛頓時凝結,丙表示 不想和乙續攤了,乙則順勢放話,要求丙提早下車。乙雖然知道平時丙的自尊心 很強,不太能接受批評,但是自認只是說氣話,丙應該不至於當真。甲也全程聽 到兩人的言語爭執,但是認為在丙要求下車時再靠右停車就好,否則不用刻意做 到兩人的言語爭執,但是認為在丙要求下車時再靠右停車就好,否則不用刻意做 什麼。然而,出乎甲、乙的預料,丙利用計程車在某十字路口的內側快車道停等 紅燈,負氣打開右側後車門準備下車,完全沒注意後方已有丁騎著機車靠近。丁 為了閃避車門而緊急煞車,卻因為機車打滑而摔傷,頭部受傷流血,但意識尚稱 清楚。 甲、乙、丙三人立刻下車查看丁的傷勢,認為必須立刻送醫,否則有生命危 險。丙請求甲開車送丁就醫,甲雖然覺得這不是自己的責任,但是道義上應該要 幫忙。乙則堅決表示,此事完全是由丙所造成,應該由丙打電話叫救護車,勸說 甲立刻載他返家。丙自知理虧,表示會自行處理後續事宜。甲被乙說服,又認為 丙會電召救護車送丁就醫,遂搭載乙離開現場。儘管丁在二十分鐘後被救護車送 醫,卻在醫院不幸死亡。法院根據醫事鑑定報告認定,如果丁在當場馬上被送到 醫院,或許丁就不會死亡。 試問甲、乙、丙的刑責如何? (僅就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名作答;如為 告訴乃論之罪,已提起告訴。) 考試要求:僅得參考不附判決、概念說明之刑法典。 評分標準:正確運用犯罪成立之審查架構、正確理解犯罪成立要素之內涵及爭議、 說理之完整性及邏輯一貫性、善用題目所提供之事實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9.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98668617.A.ABD.html ※ 編輯: cestjoly (180.204.64.70), 07/01/2017 03:44:14

07/12 23:42, , 1F
已收法律系
07/12 23:42, 1F
文章代碼(AID): #1PKzv9gz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