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ばろっち)時間7年前 (2017/06/21 08:2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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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研閱如下所示協議書,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60%) 假設李乙遲至民國一〇三年一月十日仍未照協議書上約定為履行,於是林甲列陳丙為被告 ,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陳丙支付四十萬元予林甲,並陳述事實如協議書上所 記載,而請求判決命陳丙履行保證債務(以下稱「前訴訟」)。對此,被告陳丙聲明求為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李乙對林甲不負有價金債務,協議書係因受強暴脅迫才簽名云 云。問: 1、協議書上所記載「李乙於民國一〇二年九月二日向林甲購買A車」,此是否具有自認之 效力?是否為權利自認?對於前訴訟所涉應證事實之推定而言,具何意義、作用? 2、就陳丙辯稱「強暴脅迫」一事,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 3、如法院在前訴訟以無理由駁回林甲之訴確定後,林甲又以李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四 十萬元價金債權之後訴訟,前訴訟之判決對於後訴訟法院有何效力? 4、如林甲對陳丙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將該債權讓與給丁,丁得否對陳丙執該判決書聲 請強制執行? ============================================================================== 協 議 書 1、李乙於民國一〇二年九月二日向林甲購買A車,約定價金三十五萬元,尚欠二十萬元, 應於同年底以前償還,並由陳丙為保證人。 2、前項債務如未照約定期限獲償還時,應給付違約金二十萬元予林甲。 民國一〇二年十月八日 立協議書人 債權人:林甲(簽名) 債務人:李乙(簽名) 保證人:陳丙(簽名)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2017年6月1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台幣500萬元, 其理由略為:甲於2014年3月1日因昏倒而送往被告乙醫院,由受僱之丙醫師診治。豈料丙 竟然未注意甲有中風徵兆而未立即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以致於中風情況惡化,終至半 身癱瘓。乙則抗辯:丙無可歸責事由,且假癱瘓之結果,縱然進行斷層掃描也未能即時防 免,而無因果關係。問:(50%) 1、於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2、於本件訴訟,法院是否應依職權通知丙? 3、丙是否得為本件訴訟之證人? 4、甲、乙如曾於起訴前約定,願由丁醫師就急診之標準作業流程及醫療水準進行鑑定, 並由法院依該鑑定意見為過失之認定。於甲起訴後,經法院選任丁為鑑定人並提出鑑定意 見以後,乙認為鑑定意見有誤,而又聲請由戊另為鑑定,法院應否准許?法院得否不受丁 之鑑定意見所拘束? 5、如甲獲敗訴判決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 於丙? -- 鳴かぬなら殺してしまえホトトギス http://i.imgur.com/qI9ZgQ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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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21:40, , 1F
已收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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