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

看板NTU-Exam作者 (ym47)時間7年前 (2017/04/27 17:21), 7年前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4.18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 ※ 考試可以參閱沒有註記的法典 ※ 以下每小題10分 A建設公司負責人乙,為使A公司擬承包之工程順利得標,約定以100萬元行賄承辦標案的公務員甲,金額由A公司支出,分筆匯入由甲指定之B銀行帳戶。此外,以前後共4次性招待甲合計20萬元,由A公司買單,並將掛牌在A公司名下的新車,長期、無償提供給甲單獨使用。A公司因此獲得工程總價10億元,履行合約利潤計3億元工程標案。試問(請說明理由並指出法律依據): Q1、甲收受之匯款100萬元,若早已提領一空,應否宣告沒收或追徵? Q2、乙或A公司可否以被害人地位,主張優先發還該100萬元?理由何在? Q3、案經起訴後,檢察官就性招待及車輛使用利益部分,請求法院宣告追徵甲「相當   於其所受喝花酒招待及車輛使用之價額新台幣44萬元」;檢察官依照乙配合提供   之原單據資料,認定甲至該酒店四次消費連同紅酒錢總計20萬元,並以汽車租賃   公司同車款半年合約市價估算甲獲得24萬元使用利益。設若以上經法院調查屬實   ,應否諭知44萬元之沒收(追徵)? Q4、法院應否對A公司宣告沒收(追徵)?金額多少? Q5、針對甲收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偵查中檢察官欲在144萬元額度內凍結甲在   C銀行開設的帳戶,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始為合法   ?若甲之辯護人V抗辯,C銀行帳戶金額皆屬甲之合法薪資收入,無關賄賂犯罪   故不應凍結C銀行帳戶,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Q6、A公司可否於對甲進行之訴訟中,參與程序?若可,其有何主要之參與權利? Q7、設若第一審法院對甲宣告罪刑及沒收後,另對A公司宣告沒收(追徵)10億元犯   罪所得,當事人皆未上訴,僅A公司針對宣告金額不服而提起上訴。試問其上訴   是否合法?上訴範圍如何?是否及於甲的罪刑及沒收宣告? Q8、設若事實審法院疏未命A公司參與及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案件確定後,試   問A公司有無救濟途徑? Q9、設若對甲訴訟進行中,甲因病死亡,此時針對甲之犯罪所得,可否及如何再繼續   進行沒收或追徵程序?檢察官應否提出何種聲請? Q10、設若甲於東窗事發後即逃亡海外,通緝未到案,試問檢察官對甲及A公司之犯罪    所得,得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其程序如何進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2.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93284884.A.1EB.html ※ 編輯: ym47 (140.112.222.144), 04/27/2017 17:28:39

05/01 23:59, , 1F
已收法律系
05/01 23:59, 1F
文章代碼(AID): #1P0RWK7h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