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1寶寶OuO)時間8年前 (2017/04/27 13:4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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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與邱聯恭合開)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4/26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一. 甲於上班途中,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以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新台幣70萬元。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中,甲發現乙受雇於丙,遂擬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丙應與 乙連帶賠償上開金額。問:(50分) 1. 第一審之受訴法院應否准許追加丙為共同被告?如甲至第二審時始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之? 2. 如第一審法院認為追加丙為共同被告為合法,並判決乙丙應連帶賠償甲40萬元,於 僅有丙提起上訴之情形,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乙是否為上訴人? 3. 如第一審法院認追加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丙是否得為訴訟參加於乙之一造?如法院認 為參加合法許丙為訴訟參加,乙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甲又就同一車禍事件對丙提 起後訴訟,請求連帶賠償70萬元。關於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對於後訴訟有何影 響? 二. 原告甲於105年12月7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應將A車返還予甲, 陳述略為:甲於105年7月5日將價值高昂之A車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於同年十月底返 還該車並給付甲3萬元,詎料乙至今仍拒不返還該車,為此基於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起 訴,求為判決如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是敘明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50分) 1. 如何判定:本訴訟是否屬訴訟上請求之客觀合併?此項判定之具體步驟為何? 2. 設乙於本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於105年12 月20日購得A車並移轉占有後,已將該車轉賣予訴外人丙等語,對此,甲主張:該項 轉賣行為係基於乙與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法院明察後儘速判決如甲之聲明云 云。在此情形下,受理本訴訟之法院應如何進行本案審理,始符訴訟法上之基本要 求? *期中考後作業:請於此次考試完畢後,自行重新檢視各自之解答內容是否完整,有無尚待 補充之處,以便於五月三日(星期三)合班上課時自發提問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然後共 同進行研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6.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93271816.A.B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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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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