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1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sjes)時間7年前 (2017/01/13 17:35), 7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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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年1月13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一、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受政府委託,於雲林台西海域工業區進行抽砂工程。惟因抽砂 結果,導致抽砂期間之海水含沙濃度過高。乙、丙、丁等人為該海水域附近地區之蚵農, 多年來於該地區所在之海域架設蚵條養蚵。抽砂期間,乙、丙、丁養殖之多數蚵苗因海水 含沙濃度過高無法著床,該年養殖之蚵苗無法收成,蚵農生計遭受重大損失。問:(30分) (一)乙、丙、丁等人就其所受損失,得否向甲請求賠償? (二)甲抗辯:乙、丙、丁等人係非法在國有海域架設蚵條,若其不於該處非法養殖,當不 會受有因抽砂所生蚵苗無法著床之損失,故即使蚵苗無法著床確實因抽砂所致,乙、丙、 丁等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甲證券公司之營業員乙,利用受託代客戶買賣股票職務之便,向資深投資人客戶丙宣 稱,得以有利價格代其操作股票,(即所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丙乃匯款100萬元,託 乙代為操作。不料,乙並未確實為丙投資,反而趁機偽刻丙之印章、盜領證券存款,將資 金占為己有,致丙受有損害。丙於是依侵權行為有關規定起訴,請求甲證券公司、營業員 乙負損害賠償責任。訴訟中甲證券公司則以乙偽刻客丙之印章、盜領證券存款,將資金占 為己有乃構成「刑法上侵占罪」,並非執行業務以資抗辯。問,丙之請求,是否有理? (30分) 附註: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 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三、甲公司承攬乙自來水公司之管線置換工程,於挖掘管線時施工不慎,挖斷供水管線。 初估管線修繕費用及自來水外洩清理費用,共計10萬元。乙公司亦因此須停止供應自來水 半日,依過往業務資料顯示,此將造成50萬元利潤損失。又A公司因營業性質,每日須不間 斷、大量之自來水供應,故在與乙公司訂之供水契約中特別約定,若乙公司無法依約大量 供水,不問有無可歸責事由,均應賠付20萬違約金。問:乙支付之管線修繕及清理費用、 停止供水利潤損失、違反供水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是否得向甲請求賠償?(20分) 四、甲瓶裝水公司以使用自來水煮沸後裝瓶販售為業。某日,夜班員工A上班時間打瞌睡 ,忘記開啟煮沸消毒機器,導致當晚所出貨之瓶裝水生菌數含量過高。乙不慎買到該生菌 數含量過高之瓶裝水,其與女兒丙飲用後皆腹痛不止,須住院三天,各支出醫藥費一萬元 ,該批瓶裝水亦遭緊急下架。問:乙、丙是否得向甲與A請求損害賠償?(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84300146.A.7CE.html ※ 編輯: sjes (140.112.4.190), 01/13/2017 1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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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原po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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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推忠五法律人的典範,嚴謹而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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