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上 林明昕 行政法 期末考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年01月10日13:20-15: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請把握重點,以答案卷之一頁為度作答;超過兩頁者,扣分!
考題:(100分)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稱:「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雖係抄自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分於不得聲明不服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之規定,但卻有文義上之差異,而遭致學說批評。準此,試解答下列問題:(30分
(一)我國條文中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與德國相對應條文之「不得聲明不服」,究竟有何概念上之歧異?(10分)
(二)我國條文之規定模式,除因少一個「仍」字,而致有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原處分機關得否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爭議外,並請由我國前開條文中「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文句,說明為何從該規定,也幾乎不能判斷原處分機關究竟自何一確切之時間點起,使得撤銷行政處分之困境!(20分)
二、某一在A市領有營業執照的流動飲食攤販,常有不依規定,傾倒廢水,而污損接到的現象。因此主管機關在A市舉辦2017年觀光節活動之3月1日至3月31日間,吊扣該流動攤販的營業執照1個月。試問主關機關的此一措施,究係一種行政罰,抑或基於營業監督之必要而採取的管制措施?(30分)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三章之行政契約規定,絕大多數係德、法兩國行政契約法治之繼受的結果。惟其中,第141條第2項後段乃我國自創的規定,而第145條雖繼受法國「王之行為理論」,但其第1項規定的內容卻又與該理論有若干不同。今請試從第141條第1項與第2項之關係,以及第145條第1項規定與王之行為理論間的差異等觀點,分別說明臺灣所自創的第141項第2項後段及第145條第1項規定有何立法論上之不妥處!(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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