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1 游啟璋 民法概要乙 第二次小考

看板NTU-Exam作者 (羽山守)時間7年前 (2016/11/08 23:0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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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概要乙 課程性質︰會計系必修 課程教師︰游啟璋 開課學院:管理學院 開課系所︰會計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5年10月27日 考試時限(分鐘):20分鐘 試題 : 1. 甲為會計師,有客戶乙公司積欠甲簽證公費,應在104年10月1日前給付。但未給付。 (1)甲只要在119年10月1日以前起訴,時效即未消滅。 (2)甲只要在109年10月1日以前起訴,時效即未消滅。 (3)甲只要在107年10月1日以前起訴,時效即未消滅。 (4)甲只要在106年10月1日以前起訴,時效及未消滅。 2. 甲與乙為多年好友,甲欠乙20萬元,經乙多次催討,甲心生不滿。某日甲、乙兩人均要出國。甲遂準備好現金20萬元,在候機室交付乙。 (1)乙可以拒絕收受,因債權人可以自由決定何時收受。 (2)乙不得拒絕收受,因係乙向甲催討。 (3)乙可以拒絕收受,因甲非以誠實信用方法履行債務。 (4)乙不得拒絕收受,因債務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清償。 3. 甲至乙處,見乙的書房掛有國畫一幅,出價300萬元購買,乙表示須與其妻商量,其妻在廚房聽到,大身允諾。甲隨即反悔,表示不願意購買。 (1)乙妻同意,契約成立。 (2)甲係向乙要約,乙妻非契約相對人,乙妻承諾無效。 (3)甲未立即承諾,乙的要約失效。 (4)甲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乙,不能撤回。 4. 甲1月1日以手機發簡訊給乙,表示願意以2萬元出售其剛從國外帶回的i-phone7,並附上手機圖片,乙當天手機未開機,1月2日晚上,乙開機後發現該簡訊,隨即回覆表示願意購買,甲告知已經出售他人。 (1)乙1月2日晚上方了解甲的意思,甲要約的意思表示方始生效,乙據以承諾,買賣契約成立。 (2)甲要約的意思表示1月1日已經生效,但乙未在合理期間承諾,甲的要約失效。 (3)甲告知願出售該手機,係要約引誘非要約,乙無法據以為承諾。 (4)甲在乙未明示拒絕要約前,不得再出售他人。 5. 甲的黃金獵犬在公園走失,在公園入口張貼廣告,對尋獲者,給與20萬元。乙未見該廣告,但發現走失黃金獵犬,將其送交駐衛警,丙發現係甲的黃金獵犬,遂告知甲。 (1)乙不知甲有懸賞,雖尋獲該犬,甲無須給付20萬元給乙。 (2)乙雖然不知甲有懸賞,但尋獲該犬,甲無論如何,必須給付20萬元給乙。 (3)丙通知甲,甲雖知乙尋獲該犬,仍應給付丙20萬元。 (4)甲必須給付乙20萬元,但如甲不知愛犬係乙尋獲,仍然給付丙,則甲不須再給付乙。 6. 甲有房屋一棟,委託乙在2,000萬元底價以上出售。乙自己很喜歡該屋,遂以甲的代理人身分與自己訂約,以2,300萬元出售。 (1)乙是甲的代理人,且價金遠高於甲原來的底價,買賣契約成立。 (2)乙雖是甲的代理人,且價金遠高於甲原來的底價,但乙不應當將之出賣給自己,除非甲承認,買賣契約無效。 (3)乙雖是甲的代理人,且價金遠高於甲原來的底價,但乙不應當將之出賣給自己,買賣契約雖然有效,但甲得撤銷。 (4)如果甲乙約定乙受委託賣屋有佣金,買賣契約無效;如果未約定有佣金,買賣契約應有效。 7. 甲燒開水忘了熄火即外出,鄰居乙發現,打破甲之窗戶進入,將爐火熄滅,乙爬窗時不慎割傷手。 (1)乙得向甲要求賠償醫藥費,甲得向乙要求賠償修理窗戶之費用。 (2)乙不得向甲要求賠償醫藥費,甲不得向乙要求賠償修理窗戶之費用。 (3)已得向甲要求賠償醫藥費,甲不得向乙要求賠償修理窗戶之費用。 (4)乙不得向甲要求賠償醫藥費,甲得向乙要求賠償修理窗戶之費用。 8. 甲發現已用名貴絲巾上吊自殺,趕緊將絲巾扯斷,乙要求甲賠償損害。 (1)甲故意扯斷絲巾,應賠償乙。 (2)甲係為乙盡公益上的義務,不需賠償。 (3)甲違反乙明示意思,而為管理,造成損害,應賠償。 (4)乙明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甲不須賠償。 9. 甲購買一部新腳踏車價值5,000元,因顏色不喜歡,隨即以4,500元出售乙,隔天遭丙竊取,反而以6,000元出售丁。乙可向丙請求多少錢? (1)5,000元 (2)4,500元 (3)6,000元 (4)(6,000+4,500)/2 = 5,250元 10. 甲使用ATM轉帳給乙,結果該款轉到丙的帳戶內。問丙是否需要返還? (1)如果是ATM故障,丙要返還,如果是甲打錯帳號,無須返還。 (2)如果丙知道是錯誤,要返還,如果不知,則不須返還。 (3)如果丙知道是轉帳錯誤時,該款尚在,即應返還,如果已經花用完,就無須返還償。 (4)丙無論如何,都須返還。 11. 甲、乙兩人在澎湖賭博,乙輸錢欠甲未還,回到台北,甲向乙催討,乙可否拒絕? (1)乙應該給付,如已經給付,也不可要求返還。 (2)乙可拒絕,如已經給付,也可要求返還。 (3)乙可拒絕,但如已經給付,就不可要求返還。 (4)乙可拒絕,但如已經給付,只能要求返還一半。 12. 甲借用乙的舊腳踏車,要返還時發現有些故障,甲將之修復,適有丙願已高價購買,甲遂將之出售給丙。該舊腳踏車原價值1,000元,甲另買零件花費200元,甲出售給丙1,500元。問乙可向甲請求多少錢? (1)1,500元 (2)1,500元 - 200元 = 1,300元 (3)1,000元 (4)1,000元 - 200元 = 800元 ------- 解答 43324 23434 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46.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78617599.A.E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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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會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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