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朱柏松 消費者保護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1/11 15:53),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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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財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1.1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甲為工業用塑化劑生產商,乙明知塑化劑不能供人類食用,但仍從甲處購買塑化劑 用以製造起雲劑,丙、丁、戊因貪便宜,從以處購買此等起雲劑用以製造大量之果汁、 乳酪等人工飲料並將之銷售於己、庚、辛等販售商販賣,A、B、C、D等因長期購買飲用 此等飲料終至10年後分別罹患肝癌等疾病,經證明其各自所罹疾病,皆起因塑化劑長期 使用。問:34% (一)本案A、B、C、D等人分別向甲、乙等至辛請求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彼此皆應無主張 免責之可能? (二)若丙、丁、戊以乙之起雲劑因有大量市佔有率,且其起雲劑價格便宜為理由而向乙 購買起雲劑製造商品,致己、庚、辛及A、B、C、D等人受有損害,而請求包括消保法第7 條及第51條之責任,應有與其他人負不同責任之理由? 二、自強客運公司司機甲,某日開車途中,急急應旅客乙之要求讓乙下車, 但乙打開車門下車時,有兩位飛馳而來之機車騎士A、B,A來不及剎車將乙撞成重傷, B亦將A撞成粉碎性骨折,A機車亦被撞嚴重毀損,問(33%) (一)本案諸被害人依我國現有法律獵系,究可依何規定,對自己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二)被害人如依消保法規定有所主張,則其加害人及被害人各究應為何人, 其歸責之方法各應為如何? 三、甲藥品公司對最近衛服部核准上市之新開發胃潰瘍特效藥加以促銷,表示如購 10000粒以上,即可打7.5折予以優待,以藥商基於銷售給下游的地方醫院及若干密醫需要 ,乙網路向甲求售200000粒,並表明藥品應於2014年10月31日前送到。甲雖應乙之要求出 貨卻於2015年1月5日始將貨品送到。但乙於向甲求售的要約之後,分別各向丙、丁、戊等 醫院、診所及密醫予以轉售,並收取定金200000萬元乙2015年1月5日收到假送到之商品, 發現藥品與網路所示不符,乃立即電知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向甲公司解除契約。問: 33% (一)本案乙向甲表示解除契約,甲可否對乙主張乙並非消費者,且乙之解約方式與法不 符不得解除契約? (二)若乙不可依消保法之規定解除契約,是否仍可依民法規定對加倍返還之200000元訂 金及其他損害,對甲有所主張?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試題結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52498818.A.44A.html ※ 編輯: cedric6315 (140.112.222.38), 01/11/2016 15:55:53
文章代碼(AID): #1Mar-2HA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