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林明昕 行政救濟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黑豬)時間9年前 (2015/06/25 17:5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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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6/25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 (110分鐘) 試題 : 一、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41-1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之案件,應強制代理。 試問:此一規定與同法第235-1條第1項及第237-9第2項規定,有無法評價上之可能的扞格 之處?(20分)而就此,在立法政策的觀點上,您的看法又如何?(10分) 二、行政訴訟法第22條中哪一種選項,其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的判斷方法,實與有無 「訴訟權能」之有無的判斷,在內涵上大同小異?(20分) 又,同條中哪一種選項,其為訴 訟中之原告或被告,原則上均屬於「法定訴訟擔當」的現象?(20分) 三、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理由書稱:「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 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結果 ,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 益。惟…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核駁處分 ,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其經由選舉而擔任公職乃憲法所 保障之權利,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除非該項選舉已不復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 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之可比。受理爭訟之該 管機關或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 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準此,請分別 從(一)「權利保護必要」概念與「權利侵害」之關係、(二)「權利保護必要」與權利 「反覆行使」之可能,以及(三)在本案中,系爭選舉前與選舉後正確之「訴訟類型」等 觀點,評論本號司法院解釋之良窳!(3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3.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35226142.A.C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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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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