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王皇玉 刑法總則二 期中考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4.24(五)
考試時限(分鐘):9:30~11:30,共120分鐘
試題 :
(考試不得攜帶六法全書,但老師有提供一張會用到的法條)
壹、實例題
一、一方惡霸甲經常藉故在校園滋事製造事端,只要有人將其滋事事件在網路上登載傳送
,甲就聲稱他人侮辱破壞其名譽。一日,甲前往某研究室指明要找乙同學,見到乙之
後,出言辱罵乙在網路PPT上破壞其名譽,要乙道歉。惡霸甲在罵人時,慣常以極大音
量破口大罵,並且習以用手指著他人的鼻子且以身體迫近他人方式辱罵,因為甲知道
他人在被他這樣罵的情境之下,通常會忍不住動手打他或回罵,待他人動手打人,他
就可以藉故反擊或控告他人傷害罪。此次,當甲用手指著乙鼻子破口大罵要求道歉時
,因為甲罵得很久又將口水噴到乙的臉上,乙果真如甲所料被激怒,乙不僅回罵回去
,還憤而將甲指著他鼻子的那隻手拍開。正當乙「快」要拍到甲的手背時,甲立即反
擊向乙的臉揮出一拳,將乙的鼻子打傷。甲還要繼續揮出第二拳打乙時,乙立即將甲
用力推倒,結果造成甲腿部骨折。試問:
(一) 甲揮拳打乙鼻子的行為要如何論定刑責?(30分)
(二) 乙將甲推倒造成腿部骨折的行為應如何論定刑責?(30分)
二、某一自閉患者手拿計算機在捷運上算數學,不小心手肘碰到隔壁乘客甲,甲誤以為又
有「砍人犯」在捷運準備砍人,遂大聲喊叫:「車廂上有砍人犯,大家快躲!」。剛
好此時捷運到到站,車廂中的人爭先恐後的下車,甲怕來不及下車會被砍,見前面老
人乙下車速度太慢,遂從後面用力將甲推出車廂,使自己得以順利下車,但這一推卻
造成乙跌倒腿部骨折。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定刑責?(30分)
貳、複選題:(一題五分,答案請務必填在答案卷上,否則無法閱卷)
1、下面關於有責性的描述,何者正確?
A 責任能力的兩個因素是「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
B 刑法第16條的規定是禁止錯誤的法律效果。
C 13歲的甲男童殺死乙,法官應該判決甲無罪。
D 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之人犯罪得減輕其刑。
E 寬恕罪責事由的核心理念是「具有社會倫理相當性」。
2、下面關於預備犯的敘述,何者正確?
A 預備殺人犯為實質預備犯。
B 刑事預備犯單獨定有法定刑,實質預備犯則沒有單獨的法定刑。
C 甲將汽油潑灑地上,尚未拿出打火機就被警察逮捕,甲成立放火罪的預備犯。
D 製造偽造貨幣之原料器械罪乃偽造貨幣罪之實質預備犯。
E 甲潛伏床下擬乘機殺乙,在乙尚未到來前,甲就被發覺逮捕,甲成立殺人罪之預備
犯。
試後講解,老師提供之參考解答:
1. ABC
2. 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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