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1 林鈺雄 刑法總則一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tzuli)時間10年前 (2014/06/27 19:31), 10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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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11/13 考試時限(分鐘):8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 ※以下每小題5分,皆為單選題,請選出符合問題描述「相較之下較為適合」的選項。 (01) 下列關於刑罰目的理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假設一個公民組成的社會(如在一個孤立小島上),其全體成員決議解散,則在監獄 中的最後一個死刑犯也應該被處決。」以上說法,反應預防理論之刑罰目的思想。 B:「即使犯人無再犯之虞,亦應處罰,以免社會大眾仿效。」以上說法,主要是受到特別 預防理論之影響。 C:「因個別犯人不同的情形,分別施以隔絕、威嚇或矯治。」這是應報理論的主張。 D:「小罪坐大牢;大罪坐小牢甚或不用坐牢。」這是學說對一般預防理論之質疑。 E:以上皆非。 (02) 以下何者屬於學說上所稱的「空白構成要件」規定: A: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B:刑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之「明知違背法令」。 C:刑法第192條第1項所稱之「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佈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 D:刑法第193條第1項所稱之「違背建築術成規」。 E:以上皆屬之。 (03)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中,甲經依第二條第三款「欺壓善良」及第五款「品行惡劣」、「遊蕩 無賴」之規定而移送感訓,試問上開制裁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何等派生原則? A:禁止類推原則。 B:習慣法禁止原則。 C:回溯禁止原則。 D:罪行明確性原則。 E:以上皆違反。 (04) 甲夫、乙妻及友人丙男皆為中華民國國籍。三人至越南經商,豈料乙、丙在越南河內市通 姦,甲知悉後斷然結束越南商務,三人皆返台。下列我國刑法之效力問題的敘述,何者較 為正確? A:我國刑法主要採屬地原則,行為地或結果地皆屬之。據此,上開通姦「行為地」雖於 越南,但「結果地」則在我國,故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B:我國刑法兼採消極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由於被害人甲為我國籍,仍屬「於我國領 域外對我國籍之人所犯」,故上開通姦行為應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C:我國刑法兼採積極屬人原則,由於乙、丙兩行為人皆為我國籍,故上開通姦行為仍在 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D:我國刑法兼採積極屬人原則,乙、丙兩行為人雖為我國籍,但因系爭通姦罪並非得擴 張至領域外犯罪之罪名,故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E:以上皆非。 (05) 承前題目所述,設若甲、乙、丙三人同搭越南籍航空班機返台,於班機進入我國領空準備 降落桃園機場之際,甲、丙爭執,甲揮拳重傷丙。下列我國刑法之效力問題的敘述,何者 較為正確? A:依照我國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重傷行為於我國刑法之效力範圍。 B:依照我國刑法第3條後段規定,重傷行為發生於越南籍航空班機,屬於越南領土之延伸 ,以在越南領域內犯罪論,故不在我國刑法之效力範圍。 C:重傷行為雖發生於越籍班機,但依照我國刑法第7條之積極屬人原則規定,行為人甲乃 我國國籍,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D:重傷行為雖發生於越籍班機,但依照我國刑法第8條之消極屬人原則(保護原則)規定 ,被害人丙乃我國國籍,行為人甲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仍在我國 刑法效力範圍。 E:以上皆非。 (06) 我國籍漁船廣大興號船長被菲律賓軍警射殺之事件,關於案發當時,漁船所在海域係已進 入菲國領海,或仍處台菲經濟海域重疊之處,說法不一。下列我國刑法效力範圍於本案適 用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注意審查順序)? A:若案發地位於我國經濟海域,應直接適用我國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之領域內犯罪,屬我 國刑法之效力範圍。 B:若案發地位於菲國領海,自屬菲國領域內之犯罪,依照我國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之規定 ,不在我國刑法效力之範圍。 C:以上A、B所述無關。不問案發海域,依照我國刑法第3條後段規定結合第4條規定,因 結果地在我國籍漁船內,故屬我國刑法之效力範圍。 D:以上A、B所述無關。不問案發海域,因為縱使在領域外,依照我國刑法第8條之消極屬 人原則(保護原則)規定,被害船長乃我國國籍,行為人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殺人罪,故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E:以上皆非。 (07) 下列何刑法分則規定並非我國現行刑法典之加重結果特別規定,亦即,何者與刑法第17條 之規定無關(按:不討論立法論上是否適當的問題)? A:刑法第226條第1項。 B:刑法第226條第2項。 C:刑法第277條第2項。 D: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4款。 E:以上皆有關。 (08) 甲自2004年12月底起非法持有槍枝,至2005年3月10日始被警查獲。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名,於2005年1月26日修正提高其法定刑。試問法院應如何適用 新舊法? A:持有是狀態犯,猶如傷害、竊盜,取決於開始持有當時。依刑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及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應適用行為時法、輕法。 B:持有是狀態犯,應適用法律乃該違法狀態持續之最終始點的法律,不生刑法第2條第1 項新舊法比較問題。由於持有之違法狀態跨越修法前後,故應逕依修正後法律、重法。 C:持有是繼續犯,依照刑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行為時係指繼續行為終了之時,亦 即2005年3月10日,當時修正後法律已實施,故徑行適用該重法,不生刑法第2條第1項新 舊法比較問題。 D:持有是繼續犯,依照刑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結合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各該行 為時所適用之法律,據此,2005年1月26日之前應適用舊法、輕法,之後始能適用新法、 重法。 E:以上皆非。 (09) 甲乃一職業拳擊手,某次在小酒館外和一位酒醉者乙發生爭執,甲以重拳揮向乙的臉部, 乙當場倒地,頭部撞到石頭地面且立刻喪失知覺。乙雖然隨即被送醫治療,但因頭蓋骨傷 害過重,一週之後死亡。下列何種情形可能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刑法第227條第3 項、第17條)? A:若甲「不能預見」其毆拳可能導致乙死亡。 B:設甲「雖能預見且亦已預見」若揮拳過重,可能導致乙死亡,但卻自恃其控制拳擊力 道的本領,不至於失控。 C:設甲「已預見」若揮拳過重,可能導致乙死亡,但認為若打死乙這種酒鬼也無所謂。 D:設甲原先出於傷害故意,後因乙躲避,甲受激怒遂變更犯意為殺人故意,重拳揮乙。 E:以上皆非加重結果犯。 (10) 甲女為教訓情敵乙女,遂利用無責任能力之精神病患丙男,使其強制乙女性交。下列關於 一般犯、身份犯、己手犯這組概念於本案運用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強制性交罪係一般犯,任何人皆可能構成犯罪主體,亦得以共同正犯方式違犯,故甲女 構成對乙女之強制性交罪。 B:強制性交罪猶如公務員貪污罪,係屬純正身份犯,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甲女 仍可能與有身份之丙男共同成立犯罪。 C:強制性交罪猶如公務員非純粹瀆職罪(刑法第134條),係屬不純正身份犯,唯依刑法 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甲女仍可能與有身份之丙男共同成立犯罪。 D:強制性交罪猶如偽證罪,係屬己手犯或稱親身犯,唯有親身實施始能充足不法構成要件 之內涵,不能以間接正犯方式違犯之,故甲女對乙女並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E:以上皆非。 (11) 試分析下列判決,哪一段落關於危險犯、實害犯之敘述,概念分類上最為值得商榷: A:刑事法上所謂「危險犯」(即行為犯)與「實害犯」(即結果犯)乃相對應之概念。實 害犯則以對法益之實際侵害作為處罰之根據,必須行為已經實際發生侵害法益之結果,始 能構成犯罪。 B:危險犯係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之根據,只要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之危險 性存在,即成立犯罪。「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C:「具體危險犯」並不以已經發生實害之結果為必要。一般而言,「具體危險犯」在刑法 中以諸如「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險」等字樣明示 之。 D:「抽象危險犯」係指行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而被禁止之態樣,重視行為本身之 危險性,此種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不問事實上是否果發生危險,凡一有該 行為,其犯罪即成立。 E:以上敘述皆正確。 (12) 從刑法觀點來看《少年PI的奇幻漂流》,以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在第一個故事當中,「老虎( Richard Parker)吃了鬣狗」,依照刑法犯罪階層體系 判斷,仍屬刑法上的行為,但因老虎並非刑法第354條的適格行為主體,故不該當毀損罪的 犯罪構成要件。 B:在第二個故事當中,「少年PI目睹廚師殺了他的媽媽」。依照刑法犯罪階層體系判斷, 由於PI並無任何積極作為,僅止於不作為而已,因此並非刑法上的行為,自不負任何刑事 責任。 C:在第二個故事當中,「少年PI在目睹廚師殺了他的媽媽之後,殺了廚師」。依照刑法犯 罪階層體系判斷,由於任何人在PI的悲憤、恐懼處境之下,也會做出和PI一樣的選擇,因 此PI殺廚師之舉並非刑法上的行為,自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D:同C前段故事所述。依照刑法犯罪階層體系判斷,由於PI若不殺廚師,廚師亦必然會殺 PI來求生,因此,PI殺廚師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故非刑法上的行為,亦不負任何刑事 責任。 E:以上皆非。 (13) 某夜,甲女讀愛情小說,為求增加氣氛,睡前於臥房點燭夜戰,其嬰兒乙先睡,甲無意中 亦入睡,睡夢中甲不小心碰翻蠟燭起火,不慎燒死在旁之嬰兒乙。試問下列描述何者較為 正確? A:本案行為連結點在於案發時之睡眠舉止。由於案發時甲已入睡,而睡眠中舉止並非人類 所支配或所得支配,故甲所為並非刑法上之行為,亦無檢驗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必要。 B:本案行為連結點在於案發時之睡眠舉止。案發時甲雖已入睡,但睡眠中舉止仍屬具有社 會重要性之「人類」行止,屬於刑法上之行為。本案應繼續檢驗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該 當性。 C:本案行為連結點僅在於點蠟燭之舉止。甲點燃蠟燭是刑法上的行為,但因點燭看書的行 為本身並無任何過失,亦非刑法禁止之行為,故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 D:本案前、後行為應合併觀察,行為連結點在於甲於昏昏欲睡之際「沒有熄滅蠟燭」的舉 止,這是一個由人類意思所支配或可得支配且具刑法重要性的行止,屬於刑法上的行為, 且因屬違反注意義務的不作為,故結論甲應負過失致死之責。 E:以上皆非。 (14) 大一新生甲生活日夜顛倒,故刑法總則課程經常遲到。某週三甲從公館站衝下捷運時,又 已經快打上鐘,甲見站旁有一未上鎖之單車,遂擅自騎到2101教室,並丟在一旁。下課後 甲正欲將單車騎回原處,正巧車主乙於校園找尋失車並當場逮個正著。試問甲是否構成刑 法第32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A:不構成。甲僅是暫時借用而無竊取行為,亦即甲並未破壞乙對該單車之持有關係。 B:不構成。甲儘是暫時借用而無竊取行為,亦即甲雖破壞乙對該單車之持有關係,但尚未 建立自己對該單車之持有關係。 C:不構成。甲雖客觀上有竊取行為,但僅是暫時無權借用,而無主觀上之竊盜故意。 D:不構成。甲僅是暫時無權借用,並無永久排除車主支配關係的不法所有意圖。 E:以上皆非。 (15) 從小不知父母何人的段裕,窮困潦倒之際,被廟公段嚴磬好心收留在廟旁茅房。但段裕非 但不知感恩圖報,反而攜帶凶器、侵入段嚴磬私人臥房並竊走一陽指密笈。實則,段嚴磬 正是段裕的生父,所以才收容他。關於段裕所犯相關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段裕主觀上必須認識一陽指密笈是他人之物,且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始有可能構成 加重竊盜罪。 B:段裕主觀上必須認識攜帶凶器、侵入住宅之要素,始有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 C:段裕因不知段嚴磬乃其生父,故不適用親屬竊盜罪之免除其行及告訴乃論規定。 D:段裕因不知段嚴磬乃其生父,故若於竊盜之際行兇殺害段嚴磬,亦不適用殺害直系血親 尊親屬之加重構成要件規定。 E:以上皆正確。 (16) 甲妻子決定毒殺混跡江湖的乙夫,某日甲在乙酒杯內放置份量足以致死、12小時後會慢慢 發作的毒藥,貪杯的乙不知情,一口飲盡。豈料乙才飲盡不久,與乙結怨甚深的丙就從屋 外以長槍狙擊乙,乙一命嗚呼死於槍擊,甲對丙行為事前全無所知。關於「甲下毒與乙死 亡」之因果關係的描述與判斷,下列何一概念最為有關? A:累積因果關係。據此,所有條件原因皆是等價原因,故應繼續討論甲之結果歸責。 B:假設因果關係。據此,若乙不死於槍擊亦將死於甲之毒殺,故仍有條件因果。 C:超越因果關係。據此,甲毒殺行為的持續作用受到破壞,故非條件因果。 D:雙重因果關係。據此,甲毒殺行為與丙槍殺行為單獨皆足以致乙死,皆屬條件因果,故 應繼續討論甲之結果歸責。 E:以上皆非。 (17) 台灣鐵路史的造橋大車禍,自強好側撞莒光號造成30死112傷。導致車禍的事故原因主要有 二,一是自強號司機甲忽略減速號誌,二是在此情形原應發揮作用的自動煞車系統(ATS/ ATW)於發車前早已損壞,但(當時)鐵路局主管乙未予修復且仍執意發車。關於本案死傷 結果因果關係的描述與判斷,下列何一概念最為有關? A:累積因果關係。據此,死傷事故至少係由兩個原因所共同、累積所致,兩者皆持續至最 後結果發生時,故不論甲行為、乙行為皆是造成結果的等價原因,應討論甲、乙兩人之結 果歸責。 B:假設因果關係。據此,若甲注意號誌警告即不至於發生車禍,因此,乙行為雖然可議, 但刑法上完全可以想像其不存在,並非造成結果的條件原因,亦無歸責問題。 C:超越因果關係。據此,乙行為的持續作用,受到甲行為介入的破壞,故乙非條件因果, 僅討論甲之結果歸責即可。 D:雙重因果關係。據此,甲、乙各自之行為,皆足以導致死傷事故,皆屬條件因果,故應 討論甲、乙兩人之結果歸責。 E:以上皆非。 (18) 甲圖一時便利,將小客車違規停在便利商店外的紅線上,該馬路路段前、後不遠處雖皆劃 有路邊停車格,但已無空位;紅線段落係因路旁有消防栓而禁止臨時停車。豈料甲入店內 購買咖啡時,機車騎士乙因手機響起分心,側撞甲車,乙受重傷。關於甲違規行為與乙重 傷結果之因果與歸責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乙撞車係因自己的過失,甲無「條件因果關係」。 B:甲雖有條件因果關係,但因「可容許之風險」,甲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不會如此粗心 ,故因未製造法所不容風險而不受歸責。 C:甲雖有條件因果關係,但因該撞車風險已超過「注意規範的保護目的」,故因未實現法 所不容風險而不受歸責。 D:甲雖有條件因果關係,亦製造了且實現了法所不容風險,但屬「他人專屬負責原則」之 第三段規則,而不受歸責。 E:以上皆非。甲有條件因果且具客觀歸責,至少成立過失犯。 (19) 甲養土狗小黑看管農場,卻未曾替小黑施打狂犬疫苗,後來小黑不知何時染上狂犬病,發 作時咬傷幼童乙。設若事後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小黑罹患變種狂犬病毒,依照目前台灣施 打之狂犬疫苗,根本無法消滅此種病毒。則本案針對甲行為與乙幼童死亡節果之因果與歸 責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既然乙無論如何將死於發作之狂犬病,甲所有行為都是可以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依 照去除公式,甲無「條件因果關係」。 B:甲雖有條件因果關係,但因該風險無從降低,故因未製造法所不容風險而不受歸責。 C:甲雖有條件因果關係,且因養未施打疫苗之狗而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但施打疫苗於該 案乃「無效義務」,結果確定不可避免,故因未實現法所不容風險而不受歸責。 D:甲雖有條件因果關係,亦製造了且實現了法所不容風險,但屬「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之第三段規則,而不受歸責。 E:以上皆非。甲有條件因果且具客觀歸責,至少成立過失犯。 (20) 重度精神病患甲,趁家人出外購買晚餐不注意時,拿打火機玩火,不料卻引發火災,延燒 整座公寓,甲自行逃出,但鄰居老人乙死於火災。消防隊員丙進入救災時,亦因逃避不及 ,被倒塌裝潢擊中,當場死亡。本案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乃重度精神病患,其失火舉止並非人類意思所能支配,故非刑法上之行為。 B:甲犯失火罪與過失致乙死罪之間,依我國法構成加重結果犯。 C:甲失火行為與丙死亡結果之間,由於自我負責原則之故,排除條件因果關係。 D:甲犯失火行為與丙死亡結果之間,由於自我負責原則之故,排除客觀歸責。 E:以上皆非。 解答:ECDDA CDCBA AEDDC CACC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89.1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403868711.A.081.html ※ 編輯: tzuli (114.42.191.115), 06/28/2014 02:41:56

08/30 01:2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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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2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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