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1 陳昭如 法學緒論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大叔控又怎樣)時間10年前 (2014/01/07 19:27),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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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法學緒論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外系兼A5通識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01/07 考試時限(分鐘):12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ㄧ、簡答題:請以30~50字簡要說明以下概念的意義(40%) 1.制裁 2.目的解釋 3.能力取徑(capacity approach) 4.判例法 5.請求權 6.行政規則 7.強行法 8.時效 (以上一題各5%) 二、申論題(80%) 1.以下是兩個法律的命題 A.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 B.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惡法非法) 請回答下述問題 (1)A與B為何種法概念論的命題?請說明該概念論的主張,並討論其對法律與道德間 的關係的看法。(20%) (2)請說明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條與廢止前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彼此之間的關係, 並討論命題A與命題B的法概念論,會如何看待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條與廢止前的懲 治叛亂條例第二條(10%) 1992年修正前的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1991年廢止前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四條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現行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 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大法官曾在下述解釋中宣告系爭法律違憲或合憲。請參考以下解釋理由書內容,回答 以下問題: (1)討論此二解釋理由書中「事實」的意義與角色。(20%) (2)從法律與文學研究的觀點,可以如何分析此二份解釋理由書? 釋字第649號解釋 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 障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不得從事按摩業,影響甚鉅。基於我 國視障者在成長、行動、學習、受教育等方面之諸多障礙,可供選擇之工作 及職業種類較少,其弱勢之結構性地位不易改變,立法者乃衡酌視障者以按 摩業為生由來已久之實際情況,且認為視障狀態適合於從事按摩,制定保護 視障者權益之規定,本應予以尊重,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 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 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而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 合平等權之保障。按憲法基本權利規定本即特別著重弱勢者之保障,憲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 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顯已揭櫫扶助弱 勢之原則。職是,國家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確實具備重要公共利益,其優惠性 差別待遇之目的合乎憲法相關規定之意旨。 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制定施行之時,視障者得選擇之職業種類 較少,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有意選擇按摩為業之視障者確有 助益,事實上視障就業者亦以相當高之比率選擇以按摩為業。惟按摩業依其 工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 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同 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惠。 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 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 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 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 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 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 當。惟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之需求市場範圍擴大,而依規定,按摩業之 手技甚為廣泛,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 特殊手技。」 (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廢止之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 管理辦法第四條、現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 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 ,系爭規定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禁止,其 範圍尚非明確,導致執行標準不一,使得非視障者從事類似相關工作及行業 觸法之可能性大增,此有各級行政法院諸多裁判可稽。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 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 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 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 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 釋字第626號解釋 至於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 生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是否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公平機會,而違反平等權保 障之問題,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且此一差別對待涉及平 等接受教育之機會,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事項,而教育對於個人日後工作之選 擇、生涯之規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影響深遠,甚至與社會地位及國家資源之 分配息息相關,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 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 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期 其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並在警察工作中運 用所學,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若學生入學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 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宗旨不符。為求上開設校宗旨之達成及教育 資源之有效運用,乃以無色盲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之 人。是項目的之達成,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權保障、 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自屬重要 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 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系爭招 生簡章規定排除色盲者之入學資格,集中有限教育資源於培育適合擔任警察 之學生,自難謂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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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搶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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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0:33, , 2F
也太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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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2:11, , 3F
果然是明天不用考刑法的人ˊ_>ˋ
01/07 22:11, 3F

01/08 15:34, , 4F
背了一堆名詞都沒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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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7:37, , 5F
每年都是這時候才有去年考題嗎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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