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湯德宗 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 期末考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湯德宗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年6月18日
考試時限(分鐘):180 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 第一、三、四與第五題第6小題已於考前兩週公佈。
考試時得參考任何資料(含法典、筆記、錄音等),但不得使用手機或筆記型電腦,並禁
止以任何方式傳遞訊息。
一、限制或剝奪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身體自由」及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遷徙自
由」時,應給予如何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Due Process Guarantee)?(30%)
* 此題老師有提示須區分「程序正當」、「實質正當」以及「不同限制主體」的分別。
二、試分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與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詳如【附件一】)
之異同。(20%)
* 此題附件包含兩釋字之解釋文及理由書,此附連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7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6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詳如附件二)關於應考人「身高」之限制
(男性不及一六五.O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O公分者,不予分配訓練),與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關於應考人「年齡」之限制(須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
以下,始得應考),何者違憲嫌疑較大?(10%)
* 此題附件包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規則」,此附連結:
http://ppt.cc/cv-Z
http://ppt.cc/c_Yb
四、擬議中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詳如附件四)限制自公
立學校退休並受月退休金之教師,不得再轉任私學校專任教師。該項規定是否違憲?
(10%)
* 此題附件內容如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101/03/27送立法院)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
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學校專任教職員或郵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
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政府捐助(贈)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政府捐助(贈)經費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非營業基轉投資額計占該事業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之財團法人、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
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政法人、公法人
、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 該草案嗣經政院撤回,並於 102 4 月 25 日另送「公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修正草
案送法院。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支領或兼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有下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受月退休金之權,至其原
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
體之職務且支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職務且支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計達財產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額計占
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
表。
五、請註明依據,簡要回答:
1.何謂「資訊隱私權」?(5%)
2.何謂「層級畫法律保留原則」?(5%)
3.何謂「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5%)
4.何謂「服公職權利」?(5%)
5.何謂「矯枉(過正)措施」?(5%)
6.憲法課堂上最難忘的記憶?(5%)
※ 編輯: pennyof100 來自: 114.32.137.102 (06/21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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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4:2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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