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陳淳文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chichi)時間11年前 (2013/06/20 23:1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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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共同必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6/2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第一題(30%) 試闡述西方人權概念的演進發展(15%),並說明東方中華文明缺乏人權理念的原因(15%)。 第二題(30%)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司法院大法官在其解釋中宣告此規定違憲。 若您為新任大法官,打算推翻前述之合憲解釋,請您提出將此規定宣告為違憲的論述。 第三題(40%) 鑑於國軍退役軍官頻赴中國大陸旅遊或交流,影響國家安全,國防部遵照總統談話之意旨 ,修訂「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管理辦法」,以作為管理基礎。 甲為退休軍官,於赴中國參加交流之際,在座談會中表示:「兩岸人民根本是同根生,沒 有相互流血對抗的理由。國軍與共軍根本是一家親,不應武力相向,而應為中華文明的發 展而共同努力。」此言論引起輿論高度撻伐。 甲於6日晚間8時許返台入境時,在機場即遭留置。在調查詢問過程中,由於甲高度不配合 ,一直到九日上午10時許甲才獲准離開機場返家。主觀機關最後依前開辦法第四條規定, 處30萬元罰鍰,並禁止甲在10年內不得再出境。 甲對此結果高度不滿,尋求律師協助。若您為律師,請問本案有哪些人權受到侵害或限 制?而這些侵害或限制人權的行為或規定應如何予以評價?請針對不同權利,分別進行討 論。 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使從事國防事務現職或退(離)職,涉及國家機密或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進 入大陸地區作業有所遵循,以及其言行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 九十一條為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所規範之人員出境,應取得許可。 第四條:本辦法所規範人員之言行,應符合國家利益與民眾期待。若其言行不當,致令國 軍形象受損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再次出境之權利。 禁止出境年限由主管機關決定,最長可達四十年。 第五條:主管機關做成決定前,應詳細調查不當言行之內容,並詢問當事人。於必要時, 得在機場、港口等入境現場留置當事人,以利調查與詢問之進行。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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