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蔡季廷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胡鬧小妞)時間11年前 (2013/06/20 17:0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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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102.06.19 考試時限(分鐘):13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sss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我是大明星(續集) 懷著成為大明星夢的某甲,成功地藉由抽菸唱歌的表演方式,吸引社會大眾的目光。 然而各種仿效某甲的行為,掀起了一波管制相關行為的熱潮。但由於許多第一波 管制法令,後來均遭到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民間團體又再發起第二波的抗議行動。 反菸最力的「懂事基金會」,大量利用報紙、電視媒體、網路和傳單等,展開了為期 兩個月的反媒體抽菸唱歌活動。另外,懂事基金會也選在六月三日禁菸節當天,發起 萬人抗議與遊行活動。抗議當天,懂事基金會抗議團先包圍「天龍電視台」,要求 電視台主管出面承諾,不再製作抽菸唱歌節目。 雖然電視台主管出面溝通,但不肯承諾不再製作的行為,引起遊行人員的不滿。 於是,遊行抗議人員遂將「天龍電視台」的SNG轉播車、一樓出入大廳的室內裝潢、以及 二樓部分轉播設備砸毀。接著,懂事基金會抗議團前往「公共電視台」,要求 電視台主管出面承諾,絕不製作抽菸唱歌節目。「公共電視台」主管出面後, 明確承諾不會製作任何抽菸唱歌節目。 面對反菸團體的聲浪,香菸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燈。全台銷售量最大的「333香菸公司」 與某甲簽約,資助其製作歌唱與mv專輯。並在各地或電視台巡迴演唱與宣傳。 在某甲新專輯中,有一首新歌叫做「半夜的呢喃」。在該新曲中, 某甲除了有抽菸唱歌的行為外,並伴隨類似兩個人,在床笫活動之呻吟聲作為背景。 另外,在某甲全長50分鐘的mv專輯中,總共約有10分鐘左右的mv畫面,錄製某甲手上印有 「333香菸」之特寫鏡頭。 此外,某甲也在各電視台進行宣傳打歌活動。但是公共電視台以抽菸唱歌過於媚俗化, 拒絕某甲到公共電視台表演。另外,某甲在各地的巡迴演唱活動,有些地方順利, 有些地方不太順利。台北市政府依據「台北市大型表演活動自治條例」之規定, 對於各種大型活動的舉辦,均設有一個「台北市大型表演活動審查委員會」。 依據該自治條例的規定,若表演活動有造成社會安寧秩序之虞時,對該表演活動之申請 委員會得拒絕之。 某甲向該委員會申請後,該委員會即以該活動會造成反菸團體激烈抗議,並可能 造成高度社會衝突為由,拒絕其表演活動的申請。 立法院眼見有關抽菸引發的議題,使社會衝突日益升高,遂火速制定 「表演藝術人員管制與活動分級法」,希望盡快平息社會衝突。 以下則是該法的重要規定: 第一條 為避免部分藝術表演活動,有危害社會安寧之虞,特定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成立「特殊類別表演藝術審查委員會」, 審查表演藝術活動是否有危害社會安寧之虞 第三條 本法所謂特殊類別表演活動,係指有猥褻、暴力、或其他對青少年身心 俱負面影響之活動 第四條 表演者出版或舉辦特殊類別表演活動前,應先向「特殊類別表演藝術審查 委員會」申請審核。經審核通過後,始能出版。 第五條 若不確定是否屬於「特殊類別」表演活動,表演或出版者應該事先說明其 表演活動,可能涉及猥褻、暴力或其他對青少年身心俱負面影響之活動 第六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得處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且三年內不得出版或表演。 第七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得處五萬元到十萬元罰鍰,且一年內不得在電視媒體 上表演 請依據我國的憲法與大法官解釋,回答下列問題 1.若法院依據刑法第354條之規定,判決「懂事基金會」抗議團的部分成員, 砸毀「天龍電視台」設備的行為,構成毀損器物之罪。懂事基金會抗議團的成員 有無可能向大法官主張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違反憲法對 言論自由的保障? (10%) 2.「公共電視台」拒絕某甲的MV打歌與宣傳表演活動,有無侵害某甲的表現自由權? (提醒:本題要記得先定位公共電視台是屬於國家或私人行為) (20%) 參考法條:公共電視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 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 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11條(公共電視應遵守之原則)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 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3.若某甲被「台北市大型表演活動審查委員會」拒絕後,可否主張「台北市大型表演活動 自治條例」的規定違憲? (20%) 4.若NCC「特出類別表演藝術審查委員會」駁回某甲「半夜的呢喃」的出版申請案後, 請教你「表演藝術人員管制與活動分級法」第四和第五條是否違憲,你會給予 怎樣的專業憲法意見?(25%) 5.承上題,你又如何論述第六和第七條的合憲性? (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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