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李建良 行政法進階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歐凡奈爾)時間11年前 (2013/06/19 18:1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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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課號:LAW4065) 課程性質︰A群組三選一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6.17 考試時限(分鐘):13:20~14:10 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參酌相關規定及行政法之法理回答以下問題 一、公路法第27條第2項:「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 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試問:此規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20分)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0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第5條第1項規定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 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 ,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試問:經徵機關 依此項規定所為之「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20分)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0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第11條第1項規定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 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試問:本項所稱「催繳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25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0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第5條第2項規定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試問:此項 所稱「請求權時效」,係指何種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並從處分權與執行權 之法理,評析本項規定?(35分) 參考公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公告事項: 一、96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日期自96年7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 ,徵收費額詳附表。 二、繳納方式 (一)請持繳納通知書,逕至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 繳納(陽信銀行、華泰銀行及郵局目前不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 三、凡行車執照之地址屬本市者,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至...申請補發。 ※可攜帶六法全書及相關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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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mOI9rs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