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李建良 行政法進階 期末考
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課號:LAW4065)
課程性質︰A群組三選一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6.17
考試時限(分鐘):13:20~14:10 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參酌相關規定及行政法之法理回答以下問題
一、公路法第27條第2項:「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
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試問:此規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20分)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0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第5條第1項規定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
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
,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試問:經徵機關
依此項規定所為之「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20分)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0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第11條第1項規定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
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試問:本項所稱「催繳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25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0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第5條第2項規定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試問:此項
所稱「請求權時效」,係指何種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並從處分權與執行權
之法理,評析本項規定?(35分)
參考公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公告事項:
一、96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日期自96年7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
,徵收費額詳附表。
二、繳納方式
(一)請持繳納通知書,逕至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
繳納(陽信銀行、華泰銀行及郵局目前不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
三、凡行車執照之地址屬本市者,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至...申請補發。
※可攜帶六法全書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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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2.7
推
06/19 18:3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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