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4/2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101年4月1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
陳稱:甲與乙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
協議,為此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
案審理過程,乙辯稱:乙已經將應有部分移轉於訴外人丙,且甲與乙間曾訂
有分割A地之協議(下稱此協議為C事實),所以共有人間互有共有物分割協議
履行請求權,甲僅可行使此項請求權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30%)
1.設甲就C事實有爭執,而認為其未曾與乙訂立分割A地之協議。在此情形下,為利
用同一程序,達成消滅共有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甲及乙分別可能如
何作為(為訴訟行為)?
2.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始較符相關訴訟法上要求?
3.設法院就本訴訟行爭點整理程序時,甲與乙達成不將C事實作為判決基礎之協議。
問:此項協議對受訴法院有無拘束力?有關此項協議存否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等事之當
事人陳述(提出主張),是否亦適用訴訟法上適時提出主義及民法上相關規定?
二、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新台幣15萬元。其主張
之事實即理由略為:乙未經甲同意,即陸續以甲之金融卡轉帳數筆金額至乙之銀行
帳戶,累積共15萬元,乙為不當得利,為此請求乙返還。乙則抗辯:提款卡係甲交
付於乙,並告知期密碼,供其自行領取花用,而不必返還。甲雖不爭執係其將金
融卡交付於乙,但否認曾告知乙相關密碼及其他事實。問:本件訴訟之舉證責任,
應如何分配?(20%)
三、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一子丙,甲男始終懷疑丙非其所生,而係以與婚外情對象丁
男之子,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終日爭吵不已。其後乙女攜丙前往丁處,將丙交由
丁之後,不知去向,甲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問:(50%)
1.乙、丙為何類之共同訴訟關係?
2.乙、丙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後,僅乙提出合法上訴,惟其後乙又撤回上訴,乙撤回
上訴之效力為何?
3.受訴法院應否通知丁參與訴訟?丙之祖父(即甲之父)戊應否受通知?
4.丁如為訴訟參加,得否為甲之參加人?得否追加為當事人?
5.丁如參加乙、丙之一造,甲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時,乙、丙未上訴,丁則提起上訴
,丁上訴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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