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3/04/26 13:5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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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4/2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101年4月1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 陳稱:甲與乙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 協議,為此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 案審理過程,乙辯稱:乙已經將應有部分移轉於訴外人丙,且甲與乙間曾訂 有分割A地之協議(下稱此協議為C事實),所以共有人間互有共有物分割協議 履行請求權,甲僅可行使此項請求權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30%) 1.設甲就C事實有爭執,而認為其未曾與乙訂立分割A地之協議。在此情形下,為利 用同一程序,達成消滅共有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甲及乙分別可能如 何作為(為訴訟行為)? 2.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始較符相關訴訟法上要求? 3.設法院就本訴訟行爭點整理程序時,甲與乙達成不將C事實作為判決基礎之協議。 問:此項協議對受訴法院有無拘束力?有關此項協議存否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等事之當 事人陳述(提出主張),是否亦適用訴訟法上適時提出主義及民法上相關規定? 二、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新台幣15萬元。其主張 之事實即理由略為:乙未經甲同意,即陸續以甲之金融卡轉帳數筆金額至乙之銀行 帳戶,累積共15萬元,乙為不當得利,為此請求乙返還。乙則抗辯:提款卡係甲交 付於乙,並告知期密碼,供其自行領取花用,而不必返還。甲雖不爭執係其將金 融卡交付於乙,但否認曾告知乙相關密碼及其他事實。問:本件訴訟之舉證責任, 應如何分配?(20%) 三、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一子丙,甲男始終懷疑丙非其所生,而係以與婚外情對象丁 男之子,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終日爭吵不已。其後乙女攜丙前往丁處,將丙交由 丁之後,不知去向,甲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問:(50%) 1.乙、丙為何類之共同訴訟關係? 2.乙、丙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後,僅乙提出合法上訴,惟其後乙又撤回上訴,乙撤回 上訴之效力為何? 3.受訴法院應否通知丁參與訴訟?丙之祖父(即甲之父)戊應否受通知? 4.丁如為訴訟參加,得否為甲之參加人?得否追加為當事人? 5.丁如參加乙、丙之一造,甲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時,乙、丙未上訴,丁則提起上訴 ,丁上訴之效力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36.97 ※ 編輯: lichunism 來自: 140.118.36.97 (04/26 13:56)

04/26 14:48, , 1F
已收入法律系
04/26 14:48, 1F

04/26 21:14, , 2F
居然是你XD
04/26 21:14, 2F

04/27 03:03, , 3F
還故意用118IP來PO文~~
04/27 03:03, 3F
文章代碼(AID): #1HUXOh2N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