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下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axmin)時間11年前 (2013/04/24 21:34),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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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4/1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被告甲涉犯醉態駕駛罪,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甲已於期限內依緩起訴條件而繳納新臺 幣六萬元予指定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惟檢察官誤認甲未履行,遂於緩起訴期間內 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試問本案緩起訴及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 2.承上小題,設若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試問法院 應如何處置,始為合法? 3.養父甲於2005年2月1日,毆傷其10歲之養女乙。乙女之本生父親丙於同年11月1日探望 乙女時,得知此事,並於同年12月1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以上皆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 試問其告訴是否合法? 4.甲夫丙妻感情不睦,甲在外與乙女另築愛巢,某日因丙闖入,甲、乙聯手毆傷丙,丙委 任律師對乙提起自訴。法院表示:「...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告訴主觀不可分,刑事訴訟 法分別有明文規定,據此,丙妻對甲夫既不得提起自訴,基於主觀不可分相同法理,丙妻 對乙女自亦不得提起自訴。」試簡評以上判決理由。 5.承上小題前段事實,設若法院准許丙對乙之自訴。審判期日,乙否認傷害事實,遂求當 庭詰問丙並與其對質,惟法院表示:「自訴人丙乃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既無到場必要亦並 非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對象」,遂駁回乙之請求,並於有罪判決書內採納丙女關於乙毆 傷犯罪事實之陳述。試簡評法院見解。 6.檢察官起訴甲開車過失撞死機車騎士乙,法院審理中發現甲除過失撞死乙以外,機車後 座乘客丙亦於車禍中受傷。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變更程序,審判始為合法? 7.承上小題,設若檢察官起訴甲以一過失行為撞死乙、撞傷丙,但法院審理發現丙並未受 傷。試問法院應踐行之程序,有無或有何不同? 8.假設檢察官原先僅知甲撞傷丙,偵查後對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現甲撞死乙事宜, 遂向法院起訴甲撞死乙。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原甲撞傷丙之不起訴處分,效力如何? 9.檢察官起訴甲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住宅罪,經協商程序,後由法院為六個月有 期徒刑之協商判決。隨即,檢察官發現乙死於該次失火,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試問其 上訴有無理由? 10.甲為公行庫經理,因收回扣超額信貸予乙,經檢察官起訴貪污罪名。審理中適逢刑法 公務員規定修正、施行,法院認為甲已非刑法修正後所稱公務員,而甲所為依現行新法已 無處罰規定。試問:法院應對甲為何種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6.210 ※ 編輯: axmin1124 來自: 61.230.126.210 (04/24 21:35)

04/24 22:18, , 1F
已收入法律系
04/24 22:18, 1F

04/24 22:35, , 2F
已收入科法所
04/24 22:35, 2F

04/24 23:55, , 3F
原來這是科法所的....orz
04/24 23:55, 3F
文章代碼(AID): #1HTzzts3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