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上 蔡季廷 國際公法上
課程名稱︰國際公法上
課程性質︰政治系國關組大二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關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柬埔寨的聯合國代表權之爭
柬埔寨(Cambodia)原本是法國的殖民地,直到1953年時正式獨立為柬埔寨王國。直到1970
年,柬埔寨一直都是一個以Norodom Sihanouk為國家元首。1970年,Lon No總理在柬埔寨
軍方與美國的支持下,推翻了Sihanouk所領導的政府,更改國名為高棉共和國。然而,柬
埔寨境內另一批由蘇聯與中國所支持的Khmer Rouge共產民兵組織,則不滿Lon Nol把Siha
nouk推翻,因而與Lon Nol展開了長達五年的全面性內戰。
直到1975年4月17日,Khmer Rogue民兵組織正式擊敗Lon Nol,並更改國民為民主柬埔
寨國。改名為民主柬埔寨國後,Khmer Rogue則進行更產與大規模違反人權的統治;包括城
市人口大遷移、處決政治反對派計畫與大規模勞動改革。1978年12月,民主柬埔寨和越南兩國間關係緊張,於是越南入侵了民
主柬埔寨後,在1979年1月7日趕走了Khmer Rogue,並在首都扶植了一個新的政府,並改
國名為柬埔寨人民共和國。Khmer Rogue逃到西邊後,在中國的支持下繼續與越南所扶植
的政府進行長達十年的武裝對抗。然而,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政府控制了將近90%的領土,
因此,武裝對抗的範圍並不大,另一方面,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政府,也開始尋求恢復內站
前各國的正式外交關係,以及國際組織中的席位。
雖然大部分共產國家與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西方國家軍與柬埔寨人民
共和國保持距離。1979年,聯合國資格審查委員會則投票決定,讓已被趕走的民主柬埔寨
政府,享有聯合國的席次。此時,聯合國大會對此決定,有一番激烈的辯論。
印度代表Mishra說:「聯合國大會不應該在此時採取明確的立場...如果接受資格審查委
員會的建議,我們將會陷入一場又一場的辯論…我們應該從過去的經驗中學到,當我們對
一國內部的真實情情況都不了解時,不應該在兩者之間做出明確的選擇。」馬來西亞代表
Zaiton說:「在1978前,民主柬埔寨及以參與了聯合國本身與其相關組織的會議。現在,
除了目前以武力干涉,並扶植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家反對外,其他國家並沒有反對
民主柬埔寨享有聯合國的席位。然而現在反對民主簡譜正政府的國家,卻開始以他過去侵
害人權的理由,反對他進入聯合國。如果以這裡有否決他的資格,那就是違反聯合國憲章
的不干涉原則。」蘇聯代表Troyanovsky說:「如果今天聯合國投票支持民主柬埔寨政府
,就在支持一個謀殺三百萬人的政府。這樣的政府,已經違反了反種族滅絕公約。目前,
只有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有效控制著該國,有能力將該國經濟恢復,有能力讓家人團圓。」
後來,1979年聯合國大會以71比35票,接受民主柬埔寨政府進入聯合國。不過到了
1991年10月,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民主柬埔寨政府達成協議,在1993年舉行民主選舉
,重新恢復柬埔寨王國,再次由Sihanouk擔任國王。此外Ranariddh擔任第一總理,Hun
Sen擔任第二總理。但是1997年時,Hun Sen趕走了Ranariddh,並扶植Ung Hout 擔任第一
總理。在當年聯合國準備召開1997年第52屆會議前,同時收到Ranariddh與Ung Huot的全
權代表證書。其後,聯合國資個審查委員會決議,暫時沒有人可以代表柬埔寨。直到1998
年,柬埔寨重新舉辦選舉,確定由Hun Sen擔任總理。聯合國選舉觀察團則發出聲明指出
,柬埔寨選舉符合自由與公平的原則。隨後,Hun Sen所領導的政府,於1998年獲得代表
柬埔寨的地位。
1、請分別說明Mishra、Zaiton、Troyanovsky的主張,其背後的國際法依據為何(24%)
。從國際法的原則來說,誰比較說服你?為什麼?
2、從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原則來看,你認為聯合國在1979年和1997年處理柬埔寨代
表權爭議的方式,是否合理?為什麼?
二、請回答下列管轄權相關問題
1、兩個台灣人在A國相遇,並決定在B國註冊的商用飛機上裝置炸彈。兩人後來在C國成
功裝上炸彈後,該飛機於D國上空爆炸,大部分的罹難者是B國人。請問那些國家對這兩個
台灣人有管轄權?為什麼? (10%)
2、Michael在A國內戰期間,曾加入武裝革命團體,試圖推翻該國依據憲法所選出之政府
。在此期間Michael曾經殺死被武裝革命團體,所俘虜的A國政府軍戰斧。多年後,
Michael移民到B國,並成為B國的公民。又經過多年後,B國政府注意到Michael之前的殺
人行為,遂決定起訴審判Michael。請問,B國政府有理由起訴Michael嗎? (8%)
3、Robert是一位外交新聞記者。某天,Robert被邀請到A國在B國的大使館參加晚宴。席
間,Robert被A國政府首腦代表團團員Jack所嚴重打傷。Robert遂於B
國法院,起訴請求Jack與A國政府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你是B國法院的法官,你會受理
此案件嗎?(8%)
4、承上題,假使Jack是A國柱B國大使的未成年未婚兒子,並在B國另一個城市就讀大學,
僅周末返回B國大使館與A國大使夫婦同住。如果你是B國法院的法官,你會受理此案件嗎
? (8%)
5、2010年11月,西非的象牙喊案總統Laurent Gbabgo,在輸了總統選舉後,利用暴力、
謀殺與強暴等手段控制政敵,欲繼續保持其總統職位。直到2011年11月在聯合國維和部隊
的幫助下,Gbabgo被趕出總統府。請問,若遭到Gbabgo所殺害的被害人家屬,可否在日本
請求Gbabgo與象牙海岸政府賠償?為什麼?如果你是本案的審理法官,你會審判被害人家
屬勝訴嗎?(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7
推
01/12 23:48, , 1F
01/12 23:48, 1F
→
01/13 22:47, , 2F
01/13 22:47,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