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上 黃詩淳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所︰法律學院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1.8
考試時限(分鐘):選擇題25分鐘 申論題8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申論題部分(72%))
一、甲與乙結婚後生丙、丁。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丙與戊結婚,生雙胞胎A、B,
均未成年。丙戊結婚時,甲曾贈與丙90萬現金。丙婚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
妻子生活居倚靠年老的父母甲和乙資助,100年12月5日乙出門工作前,見丙沉
迷線上遊戲,忍不住念了兩句,孰料丙惱羞成怒,至廚房拿菜刀將乙砍殺致死。
丙隨後被警察逮捕,104年1月3日受刑之宣告。甲因家門不幸,深受打擊,在
乙死後兩天即100年12月7日自殺身亡。問:
(一)乙、甲之繼承人各為何?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若干?(10%)
(二)甲乙婚後並未約定財產制。乙遺產為18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無債務。甲遺
產為土地一筆價值90萬元,此外對C、D各有債務120萬元(以上均為婚後財產)。
乙之180萬元財產應如何處理?請檢討可否適用101年12月26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1030條之1,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再說明遺產繼承之結果。(15%)
(三)甲之遺產價值若干?甲之繼承人應對債權人C、D各清償若干債務?(10%)
(四)甲之繼承人應如何分割遺產?請討論丙因結婚所受之90萬元贈與是否應歸扣?
並計算遺產分配之結果。(15%)
二、甲夫乙妻間有子女丙、丁、戊。因丙結婚時已從甲受贈200萬元嫁妝,而甲乙平
日均由丁照顧,考量子女平等,甲做成遺囑謂:「吾死亡後,至髮妻乙死亡前,
遺產不得分割,遺產之收益應用以支付乙之生活所需。乙死後,遺產中之祖產
A地B地由丁取得。」對於其他遺產和其他繼承人則無提及。甲死亡時,其遺產
有價值600萬元之A地與300萬元之B地,A地每年地租30萬元,B地每年地租15萬
元,此外尚有價值100萬元之C地,每年地租5萬元。乙妻在甲死亡時為70歲,我
國女性平均壽命為82歲。(以下無庸考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
(一)甲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效力為何?若乙、丙、丁、戊不願遵守,而協議立刻分
割,該協議效力如何?(10%)
(二)若乙、丙、丁、戊同意立刻分割,但對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故向法院請求
裁判分割。若你是法官,會如何判決分割遺產?請盡量尊重被繼承人甲之遺願
(祖產留給丁,兼顧配偶乙之老年生活所需),並避免特留分侵害,同時也達成
繼承人們希望立即分割之期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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