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上 蔡宗珍 行政法實例研習專題討論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問)時間11年前 (2013/01/07 22:1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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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1/07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簡答題(針對問題回答,並簡潔說明理由即可)(每小題10分) 1.乙原任職於農委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甲),於民國54年獲配住甲宿舍,後來 乙違規將所借之宿舍由原先木造改建為現磚造房屋。嗣國有財產局擬將乙所借住宿 舍之土地辦理騰空標售,甲因而通知乙將宿舍騰空遷讓,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 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3條及第8條之規定,認定乙符合「合法現住人」之要件, 因而以97年2月25日A函核發乙180萬元拆遷補助費。99年1月時甲因有人檢舉而重查 此案,認定乙借住之宿舍因已改建而滅失,乙已不符合領取拆遷補助費之資格,遂 於99年11月8日以B函撤銷前開核准領取補助款之A函,B函中並請乙於文到30日內返 還已領取之補助費,否則將依法追繳。 B函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並有不符該處分之 救濟教示。乙無動於衷,既未提起任何救濟,亦未繳還補助款。甲於 100年1月8日 再次對乙發C函催繳促請其儘速繳還補助費。C函未有任何救濟教示。請簡要回答以 下問題: (1)甲應如何循法律途徑,向乙追討180萬元補助費?請從司法救濟途徑、訴訟類型 、後續強制執行途徑等方面簡要說明。 (2)甲於100年2月1日對乙起訴,乙於訴訟中主張B處分違法無效。法官得否審酌B處 分之合法性? (3)乙於100年2月15日同時對B函、C函提起訴願。乙之訴願是否合法?請簡要說明。 (4)甲向乙催討180萬元補助費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幾年?何時開始起算時效? (5)乙認為甲做成A處分核發其180萬元補助費之時,即明知系爭宿舍已經改建,竟於 核發補助費2年始以B函撤銷A處分,B函自屬違法,對乙而言自屬無效。乙的主張 是否有理由?乙理應循何種救濟途徑以為此等主張? 2.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甲因違法情事,遭主管機關以 A函裁處甲10萬元罰鍰,並自處分 書送達翌日起停業3個月,裁罰處分書於2011年1月10日送達於甲。甲立即提起訴願, 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向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聲請停止執行,均未獲同意。甲遭裁罰 後,雖繳清罰鍰但仍繼續營業。主管機關於2011年3月1日前往稽查時,發現甲仍繼續 營業中,遂以B函對甲處以10萬元怠金,並命立即停止營業,否則將連續處以怠金。 (1)訴願機關於2011年4月10日駁回甲之訴願。甲仍認為停業處分違法,且停業3個月對 其營業活動造成嚴重損害,其應如何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包括國家賠償請求)? (2)甲另不服B怠金處分,應如何對此循求請求救濟? 二、甲因彰化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後所分配土地面積有誤,經彰化地政事務所實地檢測 土地實地使用現況與地籍圖、登記面積後,辦理地籍圖線與面積更正,更正後甲之 土地實際面積增加 186平方公尺,甲對此並無異議。彰化縣政府遂依發現當期(97 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換算甲應繳納差額地價款40萬元,於97年3月24日以A號函請 甲繳納差額地價款, A函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並有不符該處分時之救濟教示。彰化 縣政府另發出 B函囑託彰化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未繳清差額地價前, 不得辦理移轉」,此函並未寄送甲。甲對 A函未提起異議,亦未繳納差額地價。彰 化縣政府再以100年3月18日C號函催請甲繳納差額地價款。C函內容是:「主旨:台 端所有XX地號土地圖簿面積不符辦理更正一案,請於100年4月15日前執繳款通知書 逕向XX銀行完成繳納,請查照。」 C函並無救濟教示。此時甲已覓妥買主,欲辦理 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始得知系爭土地備註欄經彰化地政事務所為前開註記 。甲遂請求彰化地政事務所塗銷該筆註記,彰化地政事務所於 100年4月10日以D函 函覆「俟甲繳清差額地價後,即塗銷該筆註記」。甲於 100年4月20日對B、C、D函 提起訴願,速請撤銷各該處分,其提起訴願是否合法?甲如何藉由行政救濟途徑請 求塗銷該筆註記?請逐一分析說明之。(3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85.82 ※ 編輯: lichunism 來自: 1.162.85.82 (01/0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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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wjUHju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