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0下 黃錦堂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坤哥)時間12年前 (2012/04/16 03:13),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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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4/12 考試時限(分鐘):60分鐘(後來老師延長3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壹、只准攜帶六法全書,不得有教科書與筆記本。 貳、三題請選兩題作答,每題15分,共30分;期末考占70分;兩者合計100分。 試題 : 一、關於監察院 (一) 以下報導所顯示,監察院係行使如何的權力(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審計權、巡 察權、調查權)? (二) 請評論監察院的決定,有無逾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 文林苑爭議 監察院:內政部未規範建商 損害地主權益 NOWnews 今日新聞網2012年4月7日 12:51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對於台北市政府強拆文林苑都更戶所引爆的爭議,監察院6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目前 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更案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將所有權信託給銀行作為履約保證,卻 未對建商有對等規範,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內政部應儘速修法,確保公平。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在5日通過監委洪德旋、程仁宏調查報告,提出現行都更兩 大缺失,要求內政部檢討修法改進,並提出兩項調查意見。調查報告指出,內政部應儘速 修法,建立都市更新建商為實施者的履約保證機制,確保公平;目前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 更案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將所有權信託給銀行作為履約保證,卻未對建商有對等規範 ,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調查報告強調,都市更新建商為實施者退場機制、同意書正確性、相關契約定型化、資訊 不公開、資訊不對稱及估價師選定等問題,內政部應通盤檢討改進。 洪德旋、程仁宏表示,針對上述缺失,內政部承諾,今年內修法,將建商履約保證機制納 入,以維公平;有關都更建商為實施者退場機制、都市更新同意書格式與效力、建立都市 更新定型化契約、都市更新資訊公開及估價師選定問題,內政部也都允應檢討改進。 原文網址: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2/04/07/11490-2802398.htm#ixzz1rpQI19qB 二、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義為,凡涉及人權干預事項,必須由法律定之;反之,就細瑣性執行性 的事項,則不須有法律層次,而得由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精確言之,行政規則,名稱有多 種)。請評論如下釋字第581號解釋理由書之妥當與否。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又收回出租農地自耕,出租人須 有自任耕作之能力,分別為土地法第三十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刪除)、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 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權限,為執行上述法律及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於六十五年一月二 十六日訂定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八 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廢止)。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公私法人 、未滿十六歲或年逾七十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夜間部學生 不在此限),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增加農地承受人及欲收回出租農地之出租人證 明其具有自任耕作能力之困難,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承受農地或收回耕地之 權利,對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尚非僅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之執行法律 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 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 附錄: 1.土地法第31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 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 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 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立耕作者。」 3.農業發展條例(涉及多個條文,主要的精神為,立法院意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通過修正「 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經總統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實施。由於農 發條例之實施,耕地租賃契約已明文改採「自由租賃」方式。 三、法律明確性究竟要多明確,才算符合明確性之要求?是評論下列大法官解釋所提出的要 求,究竟過嚴或適當? 釋字535號(民國90年12月14日)解釋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 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 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 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 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9.105

04/16 03:37, , 1F
期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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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03:57, , 2F
老師這學期心血來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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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y0805 來自: 140.112.239.105 (04/16 03:57)

04/16 03:58, , 3F
只是純確定 因為標題是寫期末考
04/16 03:58, 3F

04/16 03:58, , 4F
SORRY 沒發現打錯
04/16 03:58, 4F
※ 編輯: ky0805 來自: 140.112.239.105 (04/16 04:00)

04/16 03:59, , 5F
take it easy 祝考試順利~~~
04/16 03:59, 5F

04/16 04:01, , 6F
還是新手 不知道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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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04:01, , 7F
我已經幫你改好了~~~~
04/16 04:01, 7F

04/16 04:02, , 8F
大T可以直接改標題
04/16 04:02, 8F

04/16 04:03, , 9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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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4:44, , 10F
真的很不像老師的作風喔,哈哈
04/16 14:44, 10F

06/16 16:53, , 11F
阿坤都有在放喔....
06/16 16:53, 11F

06/18 01:09, , 12F
哈哈被發現了
06/18 01:09, 12F

11/26 17:30, , 13F
take it eas https://noxiv.com
11/26 17:30, 13F
文章代碼(AID): #1FYntbqP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