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9下 陳淳文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愛國者)時間14年前 (2011/06/23 20:40),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課程性質︰政治系共同必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政論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6.23 考試時限(分鐘):12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分段分點論述 一、請闡述憲法第八條有關人身自由的規範意旨重心(10%)與其規範理由(10%)。 二、請簡述釋字第476號解釋的法律爭點(10%)並請提出反對476號解釋文所持之立場的 法律論述(20%)。 三、甲為政治系畢業,畢業前夕曾因在學校操場遛鳥,被依妨害風化起訴,判刑確定。甲 不曾取得過街頭藝人表演證,且在某政黨擔任專職黨工,領有高於法定最低工資之薪資。   甲曾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參加表演證之考試,但因其資格不符於99年5月被退件。甲雖 無表演證,卻仍於99年6月在台北101大樓正門口旁的人行道上進行表演。其表演內容包括 以硬紙板繪製的一個藍色馬桶與一隻綠色老鷹。甲一邊用腳踩踏地上繪有藍色馬桶的硬紙 板,一邊高舉綠色老鷹,並口述:「爛馬桶即將被碾碎,美麗的綠色小鷹正要展翅遨翔。 愛台灣的人應該踩碎爛馬桶,並隨著綠色小鷹一起飛翔。」甲接著又將各種穢物丟進身旁 擺的一個破舊的真馬桶裡,並高喊:「我們為爛馬桶吃垃圾!爛馬桶只能吃垃圾。」此次 表演行為遭台北市政府依街頭藝人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以10萬元罰鍰,以及同條 第二項規定處以20萬元罰鍰。 甲不服,向其律師提出以下兩個問題;您為其律師,請以詳細之說理,依序回答甲的兩個 問題: (一)有關街頭藝人表演證之資格規範是否合憲?(25%) (二)有關街頭藝人表演內容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25%) 街頭藝人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交通與公序良俗,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欲利用公共空間從事藝術表演者,須先取得當地政府所核發之表演證後,方得 為。     取得表演證後,若取得專職工作,即應將表演證繳回。 第三條:街頭藝人表演之內容應以藝術性與娛樂性為主,並不得影響善良風俗。 第四條:凡藝術科系畢業或曾有表演藝術經驗之未就業或失業者,得申請街頭藝人表演證 。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表演證:     一、有專職工作,且其薪資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者。     二、曾有妨害風化前科判刑確定者。     三、曾領有表演證,但因違法演出而被撤銷表演證者。     四、未曾領有表演證,但因違法演出而處罰者。 第五條: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處十萬至二十萬罰鍰。     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處十五萬至三十萬罰鍰,並撤銷表演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06.137 ※ 編輯: ckhei 來自: 123.194.106.131 (06/23 22:25)

06/24 02:40, , 1F
XDDDDDDDDDDDDDDD
06/24 02:40, 1F

06/24 11:11, , 2F
Done
06/24 11:11, 2F
文章代碼(AID): #1E0pGZmN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