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上 黃詩淳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大二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2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夫、乙妻於民國7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有銀行存款50萬元,
乙有存款30萬元。婚後甲繼續工作,乙在家專心相夫教子。民國72年,考量小孩教
育,甲在民國73年購買了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Z屋,房屋價金250萬元。
1.設Z屋登記於乙名下。(20%)
(1)甲之債權人X於民國86年3月1日聲請查封並拍賣Z屋,是否有理由?
(2)甲之債權人X於民國87年3月1日始聲請查封Z屋,是否有理由?
2.設Z屋登記於甲名下。民國80年,甲在乙之生日贈與股票,然而在外努力工作之甲
,平日陪伴家人時間甚少,與乙漸行漸遠,在小孩長大成人後,甲與乙在民國98年
1月5日協議離婚。此時Z屋時價700萬元,甲銀行存款共250萬元,乙的存款共100
萬元,此外股票價值30萬元。問應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30%)
二、甲男與乙女在民國90年開始交往,但甲和乙尚未成年,乙女父母不同意婚事,詎料
91年8月1日未成年的乙女生下A子。甲和乙雖未結婚,但甲知道A實為自己的小孩
,每個月固定支付1萬元的養育費。甲成年後和丙女交往,民國97年1月1日開始同
居,期間丙女懷孕,故於民國98年5月1日結婚,但甲不幸於6月30日車禍死亡。8月
1日丙女生下B子。問誰可繼承甲之遺產?(20%)
三、甲男和乙女結婚後生子A和B,甲男在A三歲、B五歲時死亡,乙於甲死亡後一個
月,即乙A和B法定代理人名義具狀向法院表示拋棄A和B之繼承權,甲之遺產由
以單獨繼承。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20%)
四、身分行為和財產行為均為法律行為,但有其特殊性質,例如1.尊重當事人之真意,
因此不得強制履行;2.有意思能力已足;3.身分關係定型化;4.具強烈公益性因而
允許公權力之介入;5.重視安定性。請分別舉出具體條文之根據,佐證上述說法。
(10%)
註:僅得參考考卷所附之民法親屬編及親屬編施行法之條文,不得參考私人的小六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推
11/20 16:25, , 1F
11/20 16:25, 1F
→
11/20 17:21, , 2F
11/20 17:21, 2F
→
11/20 22:55, , 3F
11/20 22:55,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