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上 黃詩淳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大布BOO)時間14年前 (2009/11/20 15:5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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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大二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2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夫、乙妻於民國7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有銀行存款50萬元,   乙有存款30萬元。婚後甲繼續工作,乙在家專心相夫教子。民國72年,考量小孩教   育,甲在民國73年購買了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Z屋,房屋價金250萬元。  1.設Z屋登記於乙名下。(20%)  (1)甲之債權人X於民國86年3月1日聲請查封並拍賣Z屋,是否有理由?  (2)甲之債權人X於民國87年3月1日始聲請查封Z屋,是否有理由?  2.設Z屋登記於甲名下。民國80年,甲在乙之生日贈與股票,然而在外努力工作之甲   ,平日陪伴家人時間甚少,與乙漸行漸遠,在小孩長大成人後,甲與乙在民國98年   1月5日協議離婚。此時Z屋時價700萬元,甲銀行存款共250萬元,乙的存款共100   萬元,此外股票價值30萬元。問應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30%) 二、甲男與乙女在民國90年開始交往,但甲和乙尚未成年,乙女父母不同意婚事,詎料   91年8月1日未成年的乙女生下A子。甲和乙雖未結婚,但甲知道A實為自己的小孩   ,每個月固定支付1萬元的養育費。甲成年後和丙女交往,民國97年1月1日開始同   居,期間丙女懷孕,故於民國98年5月1日結婚,但甲不幸於6月30日車禍死亡。8月   1日丙女生下B子。問誰可繼承甲之遺產?(20%) 三、甲男和乙女結婚後生子A和B,甲男在A三歲、B五歲時死亡,乙於甲死亡後一個   月,即乙A和B法定代理人名義具狀向法院表示拋棄A和B之繼承權,甲之遺產由   以單獨繼承。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20%) 四、身分行為和財產行為均為法律行為,但有其特殊性質,例如1.尊重當事人之真意,   因此不得強制履行;2.有意思能力已足;3.身分關係定型化;4.具強烈公益性因而   允許公權力之介入;5.重視安定性。請分別舉出具體條文之根據,佐證上述說法。 (10%)  註:僅得參考考卷所附之民法親屬編及親屬編施行法之條文,不得參考私人的小六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11/20 16:25, , 1F
好快...來不及寫第三題....哭哭=="
11/20 16:25, 1F

11/20 17:21, , 2F
第一題就超多 哭哭
11/20 17:21, 2F

11/20 22:55, , 3F
我認識原PO欸XD
11/20 22:55, 3F
文章代碼(AID): #1B1alEPq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