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上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 期中考考題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大四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13
考試時限(分鐘):pm 6:30~8:15 10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監考助教有說例如學習式六法 攻略式六法都不行
而且似乎每年都會抓到有同學使用 若違規使用者 當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一、某樓房之第一層由甲、第二層由乙、第三層由丙,分別單獨所有,各住居生活,
而共用同一樓梯出入正門。某日丙以防盜為由,在第二、三層間之樓梯,擅自加
設柵欄鐵門,阻斷甲及乙通往屋頂,以致三人間發生應否拆除該鐵門之紛爭(下
稱本件紛爭)。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
1.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體法上
權利?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種程序時,應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始較能保
護甲之利益?
2.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相較於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訴訟制度有何長、短處?
3.設甲一人自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令丙拆除該鐵門。在此訴訟之審理
過程,有無應兼顧程序權保障與統一解決紛爭等二要求之問題?
4.甲、乙、丙如經書面協議,願由好友丁為渠等解決本件紛爭而為適當之判斷。其
後甲仍然起訴,列丙為被告,此訴訟是否合法?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可否逕行
駁回原告之訴?
二、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陳
述:甲與乙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協議,
為此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案審理過
程,乙辯稱:乙已經將應有部分移轉於訴外人丙,且共有人間曾訂立有分割A地
之協議(下稱此協議為C事實),所以共有人間互有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X僅可行使此項請求權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40%)
1.於協議不成而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原告甲關於分割方法所為之訴之聲明
,對法院有無拘束力?甲如請求法院依雙方所成立之分割協議予以分割時,其關
於分割方法所為之訴之聲明,對法院有無拘束力?
2.設甲就C事實有爭執,而認為其未曾與乙訂立有分割A地之協議。問:在此情形
下,甲宜如何處理,始能利用同一程序,以達成消滅共有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
目的?
3.受訴法院宜如何處理,始較符相關訴訟法上要求?
4.設法院就本訴訟行爭點整理程序時,甲與乙達成不將C事實作為判決基礎之協議
。問:此項協議對受訴法院有無拘束力?有關此項協議存否或意思表示有無瑕疵
等事之當事人陳述(提出主張),是否亦適用訴訟法上適時提出主義及民法上相關
規定?能否借用此事例,扼要評述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相互關係?
三、甲列乙為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三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四
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駕車在台北市徐州路駕車追撞
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四十萬元
。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
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未有過失加害行為,
不願賠償」等語。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1.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處分權主義之機能及其採用之法理根據為何?
2.設受訴法院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就車禍之發生,甲亦與
有過失等旨。此時,受訴法院可否逕行判決本案請求之一部或全部為無理由?其
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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