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下 詹森林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feather)時間16年前 (2009/07/09 14: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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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債法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6/17 考試時限(分鐘):15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乙均受僱於丙公司,彼此間無指揮監督關係。某日,甲、乙奉經理指示外出洽公, 並由乙騎丙公司之機車,甲則坐於後座。途中,乙所駕機車與丁所駕汽車對撞,致甲腦部 受傷而成為植物人,需由其母戊照顧餘生,甲之未婚妻己亦因甲成為植物人而精神甚為痛 苦,並對戊承諾終身不嫁,且將一起照顧假。經查,乙、丁對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請問 :甲、戊、己得否請求乙、丙、丁負賠償責任?(30分) 二、乙偽造甲之身分證及印章,並與丙銀行之職員丁勾結,以甲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貸款 得逞。清償期屆至時,丙請求甲清償,甲已自己從未向丙銀行貸款為由拒絕之。丙遂向全 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甲信用不良。甲之信用卡從而遭發卡銀行為停卡處分。此外,甲 因該通報而無法向任何銀行貸款,遂向民間借款,而受有利息差額損失一百萬元。請問: (40分) 1. 甲就前述之一百萬元利息差額損失,得否請求乙、丙、丁賠償? 2. 甲以其信用卡遭停卡為原因,請求乙、丙、丁賠償慰撫金,有無理由? 三、甲公司名下之A車通常由該公司董事長乙使用。某日,已開A車前往有代客停車服務之 丙餐廳用餐。乙將該車及鑰匙交由丙之員工丁,丁則交給以一分載明「本餐廳代客停車服 務僅代尋覓停車位,不負任何保管責任」定型化條款之停車證。乙用餐之時,因為丁之疏 失,致不知名之人先偷取A車之鑰匙,再偷竊A車而不知行蹤。請問:關於A車之失竊,丙 、丁是否應對甲、乙負賠償責任?(3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 編輯: featherch 來自: 140.112.4.235 (07/09 14:14)
文章代碼(AID): #1ALOf-q9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