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下 朱柏松 民法繼承編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繼承編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6/15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
試題 :
一、甲之妻早逝,與子女A、B、C共同生活,但A甚具叛逆姓,曾於民國80年因
殺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但在82年育有子X,並於83年收養Y女,不過,
A卻在85年死亡,A死亡後兩年甲亦逝去,甲死亡時立有遺囑,表示仍願由
X、Y代為A與B、C共同繼承自己遺產,問: 33%
(一)A在本案之中究有無喪失繼承權?
(二)X、Y有無代A之位繼承甲之遺產之可能,B、C究否有權以自己之繼承權
受到侵害而請求回復?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A、B、C,甲今年2月死亡,遺有淨額遺產6000萬元,
此6000萬元有1000萬元為A所積欠者‧甲死亡時立有遺囑,謂欲以遺產之
300萬元贈與C女,但要C拋棄繼承,惟在遺產進行分割時,A主張自己對甲
之1000萬元債務,屬繼承財產應平均分配,C則表示不但不拋棄繼承,反而
欲與乙、A、B平均繼承,問: 33%
(一)本案A、C主張各是否於法有理?
(二)本案最後乙、A、B、C依法各可分得遺產若干?
三、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A、B、C三人,民國90年甲死亡時,有遺產淨額3000萬
元,但其子女B、C各因結婚及留學,分別在民國70年向甲取得20萬元及30萬
元之贈與‧A子則自小與甲共同創業,甲心存感念,乃於遺囑書名,遺產之二
分之一由A繼承,惟乙則以甲所得太多,在析產時表示,遺產由諸繼承人平均
繼承,但乙願以自己之應繼分給A為遺贈‧問: 34%
(一)本案A繼承財產之效力,究應依遺囑論斷或以乙之所說論斷?
(二)若不考慮乙之所說,則本案各繼承人,即A、B、C及乙其各自之應繼財產
為若干?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同‧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三、試題不必隨卷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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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想證明自己有多麼了不起!
我只是要告訴別人,我失去的東西,我一定要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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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5:0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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