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下 林明昕 行政救濟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心無旁鶩)時間15年前 (2009/06/18 18:1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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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助理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一、建商某甲於A市有一建地,該建地之左鄰為乙,右鄰則為丙。今甲欲建   屋販售,而申請建照執照時,則其所發生之各種行政爭訟法上問題,如   何解決?(80分)  (一)當建造執照之發給屬於A市之自治事項,且作為主管機關之A市政     府駁回某甲之申請,以致甲為尋求救濟,依法提起訴願時,受理訴     願之上級(即中央主管)機關於審理之際,在何種情形完全毋庸考     慮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適用之必要?(10分)  (二)其次,若某甲所申請之建造執照,其發照機關雖為A市政府本身,     但A市政府在系爭申請案中,程序上必先取得某中央機關B之核定     後始得發照時,萬一本案係因B機關拒絕該項核定,始致A市政府     駁回甲之申請者,則甲在爭取建造執照之發給而所提起之行政訴訟     中,究竟應以A或B為單獨被告,抑或甚至以A及B為共同被告?    (10分)     此際,若本題之答案為A或B時,則訴外人B或A,有無介入甲與     A或B間訴訟之可能?(10分)  (三)又,在本案中,假使某甲雖已獲主管機關發給建造執照,唯該建照     所預定之建物左側,因有違反防火巷設置之規定,而致其左鄰乙及     右鄰丙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時,則乙、丙二人所分別提起之訴     訟,何者為起訴不合法?(10分)  (四)此外,承前題,為何乙、丙二人所分別提起之訴訟,無論何者,均     大部分應以「撤銷訴訟」為正確之訴訟類型,而無庸考慮行政訴訟     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10分)  (五)至於在前題之撤銷訴訟中,乃至其前置之訴願程序中,行政法院及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告之訴合法,且有理由時,是否亦應適用或類     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顧及某甲之     信賴保護?(10分)  (六)最後,在本案中,主管機關對甲發給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是否具     有執行力?(10分)     其若欠缺執行力時,不服該處分之乙、丙,得否仍得以停止執行,     作為暫時權利保護之手段?(10分) 二、請簡單說明,為何在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公益訴訟之情形,原則上無實體   裁判要見中「訴訟權能」之適用,卻仍有「權利保護必要性」之適用!  (20分) (合計10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0

06/19 07:56, , 1F
已收~
06/19 07:56, 1F
文章代碼(AID): #1AEXAmLP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