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6下 朱柏松 民法繼承編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天冷囉~)時間15年前 (2009/06/18 10:13),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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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繼承編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6/16 考試時限(分鐘):18:30~ 20:15 pm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 試題 : 一、甲與乙為夫妻,因不孕而收養A,但其後卻接連生B、C二子女,A與D 結婚,並育有X、Y二人,甲在妻乙死亡後性情大變,容不了A、D及其 子女X、Y,A乃與甲協議中止收養,A於與甲終止收養關係後不久,即 因病死亡,而甲也因此感到老來無伴而於民國90年經公開儀式與丙結 婚,但不到半年甲也死亡‧甲死時遺有600萬淨額遺產‧問本案究竟 何人有權繼承甲之遺產,其應繼分各為多少? (30%)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A、B、C,但在921震災後又收養一位5歲的 孤兒‧民國97年甲死亡,身後遺有現款600萬元,及值500萬元之房屋 土地,但對銀行卻有1000萬元之貸款,另外,甲生前分別為X擔保去年 就已到期但未清償之300萬元債務,此外,亦以上述房地設定抵押擔保Y 尚未到期之200萬元之債務‧本案繼承關係,在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的前提下問: (35%) (一)上述兩筆擔保債務,於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財產時,究應如何計入? (二)在諸繼承人未有主張限定繼承時,本案甲之諸繼承人各為何人?其 應繼分各為若干? 三、甲有M、N、O三棟房屋,X、Y兩筆土地,妻乙早已去世‧民國90年,一 場大病後,自覺人生無常,某日,將子女A、B、C,正式表明,他所有財 產,M屋贈與C女,M、N兩屋及X、Y兩地則分別各由A、B繼承,C則要拋 棄繼承,A、B、C對此均無異議,且C於甲表明其意不久,即經甲同意, 將M屋產權移轉於C。半年後,甲死亡,子女再清理遺產時發現甲尚遺有 古董、現款及股票,因此,C表示將部份拋棄繼承。而A之債權人子,聞 A可繼承N、X房地,即向A表示應立即將該房地為自己設定抵押權。另外, 治喪期間有D自稱為甲所扶養之子,主張可與A、B、C共同繼承。問 (35%) (一)甲與A、B、C相約遺產繼承是否具遺囑效力,C主張一部繼承, 一部拋棄繼承是否可能? (二)子要求A應將N、X房登記自己為抵押權人,D主張自己可與A、B、C 共同繼承,亦是否有理? -- 我不是想證明自己有多麼了不起! 我只是要告訴別人,我失去的東西,我一定要拿回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

06/18 15:33, , 1F
這是96下的喔 我還以為是97下的耶
06/18 15:33, 1F

06/18 16:59, , 2F
XD
06/18 16:59, 2F

06/18 17:00, , 3F
done~
06/18 17:00, 3F
文章代碼(AID): #1AEQAutK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