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6下 朱柏松 民法繼承編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繼承編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6/16
考試時限(分鐘):18:30~ 20:15 pm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
試題 :
一、甲與乙為夫妻,因不孕而收養A,但其後卻接連生B、C二子女,A與D
結婚,並育有X、Y二人,甲在妻乙死亡後性情大變,容不了A、D及其
子女X、Y,A乃與甲協議中止收養,A於與甲終止收養關係後不久,即
因病死亡,而甲也因此感到老來無伴而於民國90年經公開儀式與丙結
婚,但不到半年甲也死亡‧甲死時遺有600萬淨額遺產‧問本案究竟
何人有權繼承甲之遺產,其應繼分各為多少? (30%)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A、B、C,但在921震災後又收養一位5歲的
孤兒‧民國97年甲死亡,身後遺有現款600萬元,及值500萬元之房屋
土地,但對銀行卻有1000萬元之貸款,另外,甲生前分別為X擔保去年
就已到期但未清償之300萬元債務,此外,亦以上述房地設定抵押擔保Y
尚未到期之200萬元之債務‧本案繼承關係,在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的前提下問: (35%)
(一)上述兩筆擔保債務,於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財產時,究應如何計入?
(二)在諸繼承人未有主張限定繼承時,本案甲之諸繼承人各為何人?其
應繼分各為若干?
三、甲有M、N、O三棟房屋,X、Y兩筆土地,妻乙早已去世‧民國90年,一
場大病後,自覺人生無常,某日,將子女A、B、C,正式表明,他所有財
產,M屋贈與C女,M、N兩屋及X、Y兩地則分別各由A、B繼承,C則要拋
棄繼承,A、B、C對此均無異議,且C於甲表明其意不久,即經甲同意,
將M屋產權移轉於C。半年後,甲死亡,子女再清理遺產時發現甲尚遺有
古董、現款及股票,因此,C表示將部份拋棄繼承。而A之債權人子,聞
A可繼承N、X房地,即向A表示應立即將該房地為自己設定抵押權。另外,
治喪期間有D自稱為甲所扶養之子,主張可與A、B、C共同繼承。問
(35%)
(一)甲與A、B、C相約遺產繼承是否具遺囑效力,C主張一部繼承,
一部拋棄繼承是否可能?
(二)子要求A應將N、X房登記自己為抵押權人,D主張自己可與A、B、C
共同繼承,亦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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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想證明自己有多麼了不起!
我只是要告訴別人,我失去的東西,我一定要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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