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上 朱柏松 民法親屬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親屬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1
考試時限(分鐘):PM 6:30~8:1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男自民國80年起與乙女相好,並生下子女A、B,甲、乙雖未舉行
公開儀式,但已為結婚之登記。不過,民國96年,甲又與丙女舉行
公開儀式而結婚,民國97年,丙生下C子後,甲趁為C辦理戶籍登記
時,擬一併辦理自己與丙間之結婚登記,但乙卻主張自己與甲已辦
理結婚登記,為合法夫妻,甲與丙結婚係屬重婚,自無效力可言。
問 : 34%
(一)本案甲究否與丙成立重婚?戶政機關應否准甲、丙為夫妻之登記?
(二)案中甲、乙、丙與A、B、C,及A、B、C與乙、丙之父母X、Y、M、
N間究否可成立何種親屬關係?
二、甲在婚前即置有值1000萬元之房地A。民國80年,甲、乙婚後即由甲出資
30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以A為事務所共同經營外貿事務。婚後的10年,
兩人每月除從營利所得取出10萬元為生活之所需外,將所有盈餘加以儲蓄,
終於結婚後第11年以甲之名義購買房地B。自購B房地以後,甲、乙即以3
與2之比例,分配扣除生活費用後的營業盈虧。惟93年以後子女相繼出生,
乙辭去工作,由甲按月交5萬元供乙支配、運用,不過,乙尚有兼職每月有
2萬元之收入。民國97年初,甲在一場車禍中過世,經清查其財產,A、B
兩房地皆已在95年底設定抵押,融資兩千萬元以從事股票買賣,但現已
全部被套牢。 問 : 33%
(一)本案甲、乙間之財產關係,究應依法定財產抑或其他財產制論其效力?
(二)若乙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時,其自93年以後逐月所得之5萬元及2萬元
是否皆應算入分配財產?
三、甲為知名人士,已與乙女結婚並育有A、B二子,但甲其後又與丙女相好,
一年後丙生下一女C,並以甲之身分可堪要挾,強烈要求甲應認領C,但甲
則對丙表示,願意出具書面表示認領C,但暫時不辦認領登記,甲並願意支
付丙、C每月生活費用10萬元,丙應允之。甲之後仍繼續與丙來往,兩年後
丙又生下一子D,丙要求甲應為其母子女購屋以供居住,每月提供生活費用
應提高為20萬元,對D亦只具認領之書面表示即可。但甲卻以已減少與丙
女交往,D應非自己所生,乃將C、D及自己之檢體送DNA比對,證實C、D皆
非自己所出,乃拒絕丙之需索。 問: 33%
(一)甲僅以書面表示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登記,是否亦為認領,足使甲與C、D
生父子女關係?
(二)本案甲是否仍須撤銷認領?亦是否仍需有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始生阻止
認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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