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上 朱柏松 民法親屬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我是素食寶寶)時間15年前 (2009/01/16 17: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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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親屬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1 考試時限(分鐘):PM 6:30~8:1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男自民國80年起與乙女相好,並生下子女A、B,甲、乙雖未舉行 公開儀式,但已為結婚之登記。不過,民國96年,甲又與丙女舉行 公開儀式而結婚,民國97年,丙生下C子後,甲趁為C辦理戶籍登記 時,擬一併辦理自己與丙間之結婚登記,但乙卻主張自己與甲已辦 理結婚登記,為合法夫妻,甲與丙結婚係屬重婚,自無效力可言。 問 : 34% (一)本案甲究否與丙成立重婚?戶政機關應否准甲、丙為夫妻之登記? (二)案中甲、乙、丙與A、B、C,及A、B、C與乙、丙之父母X、Y、M、 N間究否可成立何種親屬關係? 二、甲在婚前即置有值1000萬元之房地A。民國80年,甲、乙婚後即由甲出資 30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以A為事務所共同經營外貿事務。婚後的10年, 兩人每月除從營利所得取出10萬元為生活之所需外,將所有盈餘加以儲蓄, 終於結婚後第11年以甲之名義購買房地B。自購B房地以後,甲、乙即以3 與2之比例,分配扣除生活費用後的營業盈虧。惟93年以後子女相繼出生, 乙辭去工作,由甲按月交5萬元供乙支配、運用,不過,乙尚有兼職每月有 2萬元之收入。民國97年初,甲在一場車禍中過世,經清查其財產,A、B 兩房地皆已在95年底設定抵押,融資兩千萬元以從事股票買賣,但現已 全部被套牢。 問 : 33% (一)本案甲、乙間之財產關係,究應依法定財產抑或其他財產制論其效力? (二)若乙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時,其自93年以後逐月所得之5萬元及2萬元 是否皆應算入分配財產? 三、甲為知名人士,已與乙女結婚並育有A、B二子,但甲其後又與丙女相好, 一年後丙生下一女C,並以甲之身分可堪要挾,強烈要求甲應認領C,但甲 則對丙表示,願意出具書面表示認領C,但暫時不辦認領登記,甲並願意支 付丙、C每月生活費用10萬元,丙應允之。甲之後仍繼續與丙來往,兩年後 丙又生下一子D,丙要求甲應為其母子女購屋以供居住,每月提供生活費用 應提高為20萬元,對D亦只具認領之書面表示即可。但甲卻以已減少與丙 女交往,D應非自己所生,乃將C、D及自己之檢體送DNA比對,證實C、D皆 非自己所出,乃拒絕丙之需索。 問: 33% (一)甲僅以書面表示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登記,是否亦為認領,足使甲與C、D 生父子女關係? (二)本案甲是否仍須撤銷認領?亦是否仍需有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始生阻止 認領之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77.210
文章代碼(AID): #19S54MVu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