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上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 )時間15年前 (2009/01/14 16:3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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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三必修/科法所碩二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師/許士宦 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1.0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在甲遭乙所駕駛之汽車撞成植物人之情形,甲如欲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應由誰代為訴訟行為?(10%) 2.在任意或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擔當人所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均擴張 及於被擔當人?其正當化根據有無不同?(10%) 3.設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之A地遭丁無權占有。甲如自己一人為原 告而對丁起訴請求返還該地,於何種情形,始為原告適格?(15%) 4.甲、乙、丙等三人共有B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等二人將該 地出售予丁後,拒不移轉土地所有權。丁如起訴請求,應以誰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15%) 二、設王甲在起訴狀列三王商行為原告,而以林水為被告,基於買賣關係(B屋交 付請求權及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林水 交付B屋並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之多次言詞辯論期 日,王甲均親自到庭,最後兩造辯論焦點集中於三王商行究為王甲所獨資經 營,或係王甲與王乙、王丙等三人所合資經營之合夥。問:(20%) 1.為解決本件紛爭,地底應以三王商行或以王甲個人為原告?原告及法院各 應如何處理? 2.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王乙及王丙可否選定王甲為當事人,由王甲為原告, 另行起訴列林水為被告,訴請判決林水將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甲、 王乙及王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 S1以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 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 污水,使S1~~S20等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 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等 人所受損害總額新台幣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 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 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3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上當事人?何者為實質上當事人?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假使在訴訟程序進行中,S2向受 訴法院表明自己不續授權A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3.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幾個?就第一項訴之聲明,法院可否判決命被告 賠償每一受害人所受損害而應獲得之金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4

01/14 22:52, , 1F
done~
01/14 22:52, 1F
※ 編輯: deJMH 來自: 140.112.5.24 (01/20 20:33)
文章代碼(AID): #19RQGqVe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