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三必修/科法所碩二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師/許士宦 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1.0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在甲遭乙所駕駛之汽車撞成植物人之情形,甲如欲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應由誰代為訴訟行為?(10%)
2.在任意或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擔當人所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均擴張
及於被擔當人?其正當化根據有無不同?(10%)
3.設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之A地遭丁無權占有。甲如自己一人為原
告而對丁起訴請求返還該地,於何種情形,始為原告適格?(15%)
4.甲、乙、丙等三人共有B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等二人將該
地出售予丁後,拒不移轉土地所有權。丁如起訴請求,應以誰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15%)
二、設王甲在起訴狀列三王商行為原告,而以林水為被告,基於買賣關係(B屋交
付請求權及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林水
交付B屋並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之多次言詞辯論期
日,王甲均親自到庭,最後兩造辯論焦點集中於三王商行究為王甲所獨資經
營,或係王甲與王乙、王丙等三人所合資經營之合夥。問:(20%)
1.為解決本件紛爭,地底應以三王商行或以王甲個人為原告?原告及法院各
應如何處理?
2.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王乙及王丙可否選定王甲為當事人,由王甲為原告,
另行起訴列林水為被告,訴請判決林水將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甲、
王乙及王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
S1以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
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
污水,使S1~~S20等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
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等
人所受損害總額新台幣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
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
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3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上當事人?何者為實質上當事人?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假使在訴訟程序進行中,S2向受
訴法院表明自己不續授權A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3.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幾個?就第一項訴之聲明,法院可否判決命被告
賠償每一受害人所受損害而應獲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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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4
推
01/14 22: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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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JMH 來自: 140.112.5.24 (01/20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