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上 林明昕 行政救濟法 期中考
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11/10
考試時限(分鐘):20時25分至22時1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行政救濟法』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
考試時間:民國97年11月10日20時25分至22時10分
注意事項:
1.考生得攜帶"附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院重要裁判例之六法全書"入場作答
2.考生,除前項所列參考資料外,"不得"攜帶任何文獻資料等入場;違者.考試科目
"不予計分"
3.考生,於考試時間內,須"關閉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違者,第一次,扣"五分"
;第二次,考生應"立即交卷、出場",考試科目並"不予計分"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券之"一頁"為度坐答,"超過一頁半者扣分"!
考題: (合計100分)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
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 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出訴訟.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其中『訴訟實施權』者,其實即是社員個人之"權利"的問題.今請試就"團體訴訟"
之法理,"簡單"評釋該兩項條文規定之內容,有無矛盾或其他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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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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