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6下 蔡英欣 民法物權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英欣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6.18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1. X為擔保其對Y之1億元債務,除委託好友A,B分別提供
a土地,b土地設定抵押權予Y外,並提供自己所有的土
地x設定抵押權予Y,而均未限定各抵押權所負擔之金
額.嗣後,該1億元債務屆至清償期未能清償,Y擬實行
抵押權.試問:
(1)當Y聲請拍賣x土地及b土地,分別賣得5千萬元及四千
萬元,抵押權人Y之擔保債權未完全受償,如a土地估得
價值為2千萬元.此時,B對於A之求償權及承受權之範
圍為何?又如果b土地另有第二順位抵押權人Z,其得主
張何種權利?(20分)
(2)當Y聲請拍賣a土地及b土地,分別賣得六千萬元及四千
萬元,抵押權人之擔保債權受到完全之清償,而x土地
估得價值為一千萬元.此時,A及B得對X主張何種權利?
(20分)
2. X為擔保其對Y之兩千萬元債務,乃以其所有之土地A設定
抵押權予Y,作為擔保.嗣後,X在該土地上蓋好房屋B,並將
該房屋B出售給Z,Z以房屋設定抵押權予C,以擔保其對C之
五百萬元債務.Z對C之債務,於清償期屆至未受清償,C乃
實行抵押權而由D拍定.同時,X對Y之債務,於清償期屆至
未受清償,Y亦實行抵押權由E拍定.試問,D與E之間發生何
種法律關係?(20分)
3. X將其所有價值100萬元鑽戒A,於民國96年12月1日提供給
Y設定質權,以擔保X對Y所負85萬元之債務,而該債務之清
償期為民國97年6月30日.嗣後Y因本身資金週轉不靈乃向
Z借款應急,並提供A予Z設定質權,以擔保Y對Z所負60萬元
債務,而該債務之清償期為民國97年3月30日.試問:
(1)Y以A供Z設定質權之行為是否有效?(請以Y已經同意與未
經同意之情形,分別述之) (10分)
(2)Z實行對A之職權時,得否主張優先受償60萬元?(10分)
4. X於民國97年1月間,向Y借款1千萬元,為擔保該債務,X將其
對Z之債權1千萬元,該債務之清償期為民國97年6月1日,設
定質權於Y,並對Z為設質之通知.
(1)若Z於受設質之通知時,已對X另有之一千萬元債權,清償期
亦為民國97年6月1日,得否主張抵銷?(10分)
(2)若X對Y之債務清償期為97年3月1日,屆至清償期時Y未受清
償,此時Y該如何實行其質權?(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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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23:0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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