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籃] 聯盟合併章程
作者 alex2022 (開始懂了) 站內 NtpuSBL
標題 [建議]聯盟合併章程草案
時間 2009/08/27 Thu 22:55:17
NTPU BL & SBL LEAGUE
合併章程
起草人:陳耀南
(以2004年NtpuBL章程為底,敬請2009隊長會議討論)
壹、 聯盟宗旨
貳、 聯盟架構
一、聯盟委員會議
二、行政組織
參、 聯盟會員
肆、 聯盟賽務
一、 賽程架構
二、 賽務事項
三、 比賽規則
伍、 裁判紀錄台
一、 裁判養成
二、 紀錄員養成
三、 比賽紀錄貼板作業
四、 期末個人數據統計
陸、 會員罰則
壹、 聯盟宗旨
台北大學一直以來籃球風氣都很盛行,每支系隊都擁有優良的傳統,更有堅強的實力
。聚集一群同好組成系隊,希望能聯絡情感,球技精進。
自2004年以來台北、三峽校區相繼成立籃球聯盟,使籃球同好找到良好的舞台。兩聯
盟將於2009年整合於三峽,願此能使聯盟賽更具競爭性,同時亦能結合所有籃球愛好者的
力量,共同爭取更好的籃球舞台。
貳、 聯盟架構
一、聯盟委員會議
(一)委員會組成
委員會議為聯盟最高權力機關。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由聯盟長及各參賽隊伍指派之代
表共同組成之,並由聯盟長擔任聯盟長。
(二)委員會決議
1、委員會議由聯盟長召開,任一委員均得請求聯盟長召集委員會議。聯盟長不能或無正
當理由不為召集,得由三名委員聯署,於聯盟板說明聯盟長不能或無正當理由不為召集之
情事,並公開召集之。
2、委員會召開,應於兩日前公開召集,已擬定之議案均應說明重要內容。委員會議之時
間、地點,除有5人以上公開附理由異議外,由召集人決定之。
3、委員會決議,須由3/5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有利害關係之委員無
須迴避。遇票數相同時,復由聯盟長做決定。
4、委員有正當理由無法參與會議時,應委派所屬同一會員籍之代表參與。並全權授予。
5、各會員不得違反委員會議之決議,違反章程或違反決議將予以處罰,相關處罰辦法由
章程定之。
(三)章程修改
1、聯盟章程之修訂,須經三名委員聯署提出,並請聯盟長於召集時,一併公布擬修訂之
具體內容。公布期間至少須滿六日。
2、章程修訂,須經2/3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決議採記名投票制,並應
做成會議紀錄,說明修訂理由。
3、章程修訂後,須公布會議紀錄,並說明修訂理由。
(四)行政組織人員糾正案
1、委員會得對行政組織人員為糾正案。經五名委員聯署,載明具體事實及理由,即可召
開委員會,並經經3/5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即可決議糾正。糾正案應載
明具體事由,及糾正內容,由委員會召集人寄送信件與被糾正人。
2、經糾正後仍未改善者,得以上述程序,進行改選程序。經改選後,當然失職,失職者
無法取得年度資格證明。
四、 行政組織
(一)聯盟長
1、聯盟長對外,依章程及委員會決議代表聯盟。
2、聯盟長對內,為行政組織最高決策者,並得決定是否授予各組長年度資格。
3、聯盟長行事方針:聯盟長應實質的、有效的爭取學生會及相關校內贊助,校外贊助
宜積極爭取。聯盟長應持續的匯集全體會員力量,廣為宣傳,並爭取籃球活動使用良好場
地之權益。聯盟長應積極使行政組織社團化。聯盟長應積極爭取行政組織人員取得有助於
未來求職之實質證明。
(二)副聯盟長
1、副聯盟長由聯盟長指定之。
2、副聯盟長協助聯盟長處理對內事項。
3、副聯盟長全權負責本章程或委員會決議處罰之宣告,並監督相關組織依章程或決議
處罰。
4、副聯盟長得代聯盟長召開修改章程以外之委員會決議。
5、副聯盟長行事方針:副聯盟長應維持聯盟秩序,並責成相關會員督導組成員遵守聯盟
秩序。遇有違規,副聯盟長有依章程處罰款之義務。
(三)賽務組
1、賽務組負責聯盟季初賽程之籌畫、聯盟賽裁判安排及訓練、季中賽程爭議裁決及會
員違反賽務規定之裁罰。
2、賽務組設賽務長一名,由聯盟長自行指定經委員會同意,或聯盟長放棄指定權,由
委員會票選。前揭程序進行,須先徵求受指、選認者之同意。
3、賽務長下設組員若干,人數由賽務長自行決定。賽務長得要求聯盟會員隊長,協助
說服特定會員成員加入賽務組。聯盟會員隊長拒絕協助或協助不力,於季中賽程發生爭議
,賽務長得拒絕主動幫助協調。
4、賽務組決議無須召開組會議。賽務長得決定是否授予賽務組員年度資格。
5、賽務長就賽務事宜,得提請聯盟長召開委員會議。
6、賽務長行事方針:賽務長應維持聯盟賽務品質,包含賽務秩序、裁判品質,及比賽之
競爭性、可看性。
(四)紀錄組
1、紀錄組負責季初督促聯盟會員登錄球員、安排會員記錄輪值表,季中監督各場比賽
紀錄員按時公布貼板、紀錄爭議處理及每學期末監督並抽查個人數據統計。
2、紀錄組設紀錄長一名,由聯盟長自行指定經委員會同意,或聯盟長放棄指定權,由
委員會票選。前揭程序進行,須先徵求受指、選認者之同意。
3、紀錄長下設組員若干,人數由紀錄長自行決定。紀錄長得要求聯盟會員隊長,協助
說服會員特定成員加入紀錄組。聯盟會員隊長拒絕協助或協助不力,於季中記錄發生爭議
,記錄長得拒絕協助處理。
4、紀錄爭議處理,涉及個人數據,須提出其所屬會員自行登記之紀錄表始能請求更正
,經當場負責記錄之人員推文同意,並經紀錄長推文同意,始可列入期末統計數據。上述
會員自行登記之紀錄表須將正本交付紀錄長,並保留至季末。
5、紀錄爭議處理,牽涉比賽勝負,雙方會員達成協議者,經一方代表公開聲明即可;
未能協議者,請紀錄長會同該場次比賽紀錄員及賽務長協調處理,並由紀錄長及賽務長討
論後決議。對決議不服者,得繳交保證金200元申訴至委員會議,經委員會認為不服有理
由,變更決議並返還保證金,無理由者沒收保證金。
6、紀錄組決議無須召開組會議。記錄長得決定是否授予紀錄組員年度資格。
7、紀錄長得糾正比賽紀錄員不符程序之行為,或得指定具體方法要求比賽紀錄員改善,
經糾正或要求改善仍未改善,紀錄長得對該比賽紀錄員所屬之會員裁罰。對決議不服者,
得繳交保證金200元申訴至委員會議,經委員會認為不服有理由者,變更決議並返還保證
金,無理由者沒收保證金。
6、紀錄長就記錄事宜,得提請聯盟長召開委員會議。
7、紀錄長行事方針:記錄長應維持聯盟紀錄品質,並隨時更新會員戰績、督促相關人員
完成記錄工作,有效以戰績表、對戰紀錄讓聯盟賽能吸引更多網路使用者之注意。記錄長
應有效的維持個人數據品質,以公正的個人數據彰顯球員的個人努力。記錄長應協助期末
個人攻守數據之統計。
(四)財務組
1、財務組負責掌管財務、季初製作預算表、季中每半季製作收支表,並監督會員繳交會
費、罰款,及管理聯盟資金。
2、財務長適合人選由委員會2/3以上委員不計名投票決定數人,並由主席依決定順序,私
下探詢意願。
3、會員遲延履行任何金錢繳納義務,財務長得按日處罰款50元。會員對罰款不得申訴。
4、財務長就財務事宜,應逕行公布,並得提請聯盟長召開委員會議。
(五)裁判委員會
1、裁判委員會負責按照賽程安排裁判輪值表,及就比賽裁判爭議事件為裁決。
2、輪值之裁判,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任意更動。更動須口頭向裁判長及賽務長申請,
並說明理由。裁判長應於收到申請當日起,比賽前12小時,公開聲明裁判異動事宜。
3、裁判委員會由若干名聯盟裁判組成,具備國家裁判證照者即可被推薦為裁判委員,並
由裁判委員互選一名為裁判長。
4、比賽裁判爭議事件,會員得繳交200元保證金,申請賽務長召開裁判委員會。申請會員
有理由,返還保證金。爭議雙方會員、賽務長及裁判委員應出席。裁判委員會決議應做成
會議紀錄,簡述事件爭議及裁決理由。
5、裁判爭議事件,除另有規定外,由裁判委員1/2以上出席,過半數為決議。裁判委員
會所有決議事項,裁判委員均無須就所屬會員之利害關係迴避。
6、決議涉及勝負,且關係名次者,會員得繳交保證金200元申訴至委員會議,經委員會認
為裁判委員會決議重大無理由,變更決議並返還保證金,無理由者沒收保證金。委員會決
議應請裁判委員派代表出席,並說明裁決理由。決議應做成會議紀錄,簡述事件爭議、裁
判委員會決議重大無理由之說明及委員會裁決理由。
7、賽務長、聯盟長得載明具體事實,提請裁判委員會糾正不適格之裁判,糾正案經三名
具兩年裁判委員經歷之裁判委員同意,載明具體事由即可做成;並由裁判長寄信給聯盟長
、副聯盟長,由聯盟長、副聯盟長以自己名義公布。經兩次糾正仍未改善者,得以委員
2/3出席,1/2以上同意,剝奪其資格。
8、剝奪資格之決定,得繳交保證金200元向委員會議申訴,經委員會認為裁判委員會決議
重大無理由,變更決議並返還保證金,無理由者沒收保證金。
(六)公關宣傳
1、任何人皆可經聯盟長同意,對外以聯盟名義爭取贊助。贊助包括金錢贊助或實質贊助
。
2、金錢贊助成功者,聯盟長應代表聯盟,以聯盟會費撥出等同於贊助價值1/10之獎金(
非以贊助金撥出)獎勵贊助者,聯盟長應召開召開委員會議,核可獎金,除重大理由外,
委員會不得不核可。
3、實質贊助成功者,對於獎金獎勵,聯盟長應召開委員會議,核定贊助對聯盟之實際助
益。經核定者,準用前項獎金獎勵之規定,但獎金不得超過500元。
4、金錢贊助或實質贊助成功者,無論實際價值,於聯盟板公告贊助事蹟並置底一年,另
以書面列印張貼於聯盟實體處所,為期兩年。
5、第2、3項獎金,贊助成功者為聯盟長時,聯盟長不得請領獎金;贊助者為學生會,贊
助成功者不得請領獎金,但仍應於聯盟板公告贊助事蹟並置底一年,並以書面列印將貼於
聯盟實體處所。
參、 聯盟會員
一、 會員資格
(一)會員資格
各會員以系或院或所為單位。一單位僅能有一名會員參加,但經該單位原會員同意,不在
此限。
(二)會員義務
1、會員負有協力使聯盟妥善運作之義務。
2、會員義務包括:
(1)繳納會費及相關費用;
(2)依照聯盟指示,督促會員組成員參與聯盟一切活動;
(3)依照賽務安排,於另兩隊進行比賽時,擔任紀錄人員;
(4)為求聯盟競賽品質,積極培養組成員成為優秀裁判。
(三)會員資格喪失
1、會員發生集體(所屬該會員三人以上參與)鬥毆,資格立即喪失。並於四年內不得入會
。
2、會員欠繳會費,經催告兩個月內繳交而未繳交,經財務長報請聯盟長宣布喪失會員資
格。經宣布喪失後不得補正。
3、會員欠繳罰款等相關費用,累積超過1000元,經催告一個月內繳交而未繳交,經財務
長報請聯盟長宣布喪失會員資格。
4、前列資格喪失起,該會員原訂賽程視為喪失資格者以0:10負。
5、喪失資格者仍須繳交所欠費用,下學期末仍未繳交者,聯盟長將代為依法訴追。
二、球員資格
(一)一般生條款
1、凡曾具有台北大學學籍者皆可出賽。無學籍者欲參賽,應以會員名義說明理由公開申
請,經一個禮拜異議人數未滿20人即可參賽。異議超過20人以上者,所屬會員得於下一次
委員會議附帶提出討論(不得單以此為由召集委員會)。
2、會員應於季初登錄球員。登錄人數無上限。季中得不限期間、不限次數向紀錄組提出
申請,經提出申請即可上場,不待核准。
3、紀錄組應將登錄名單收錄保存,但無需具體審查資格。
4、同一球員只能登錄一球隊,若在球季中以不同隊伍身分上場比賽,經檢舉屬實,則該
隊該場落敗,該球員該季禁賽。
5、未提出申請不得上場。違者經處罰款,該場比賽倒扣10分。
(二)體保生條款
請各隊隊長討論
肆、 聯盟賽務
一、賽程架構
(一)球季賽程
1、 整季各會員交叉循環預賽若干次。於季初由賽務長召開賽務會議討論之。會員未及時
異議者,日後必須自負協調賽程之責。
2、 賽程表安排後,記錄長及裁判長應會同相關人員,安排會員記錄輪值表及裁判輪值表
。記錄輪值會員未及時異議者,日後必須自負協調異動記錄輪值表之責。
3、 聯盟每禮拜進行____場賽程,每位會員__個禮拜至少進行__場季賽。
4、 球季依學期分上下季,球季末戰績前__名之球隊進入季後賽。季後賽規則應依一般
賽程慣例,於季初賽務會議討論並公布。
(二)賽程時間
1、比賽時間原則上皆為中午______分準時進行賽程,球賽預計最晚進行到13:05
分。原則上應盡量避開與下午體育課衝突時段;或是避開班際盃有借場地的時段。
2、會員遲延賽程者,除有顯可憐憫之事由外,遲誤一分鐘處10元罰款,兩分鐘處20元罰
款,以此類推,最高以200元為度。遲延賽程係因該場紀錄人員所致,亦同。
3、遲延賽程係因聯盟行政組織所致,該組組長應率過失人員於兩天內公開道歉。重大過
失再犯者,將納入期末資格授予與否之考量。
二、 賽務事項
1、 任何改變季初賽程表之會員,應於24小時內於聯盟板上公開說明事由。未於24小時內
於聯盟版公開說明者,致使紀錄人員及裁判徒勞者,該場比賽10:0落敗,並處300元罰款
。
2、 未能依季初賽程表出賽之會員,縱有正當理由,仍須自負協調之責。要求改變者,除
能證明已盡相當努力仍不能與對方協調外,未於一個禮拜內協調確定者,處100元罰款;
此後仍未確定者,賽務長應以三天為單位,對要求改變者連續罰款。
3、 若要求改變賽程者已盡相當努力仍不能與對方協調成功,賽務長始有介入之義務。必
要時,賽務長得逕行指定比賽期日。
4、 若天候條件不佳,無法正常進行比賽,則由賽務長決定是否舉行比賽。;如果比賽中
途下雨,由裁判裁定是否繼續比賽,若無法繼續比賽,則由紀錄組確定停表時間並以書面
紀錄之。延賽時間由雙方隊長與裁判共同協調,並應在一個禮拜內確定補賽期間,並公布
之。違者,除能證明已盡相當努力仍不能與對方協調外,雙方各處50元罰款。此後仍未確
定者,賽務長得以三天為單位,對雙方連續罰款。已盡相當努力仍不能與對方協調成功,
賽務長始有介入之義務。必要時,賽務長得逕行指定比賽期日。
三、比賽規則
1、除下列特別規定者外,依國際籃球總會最新籃球規則規定。
2、各隊須於開賽前五分鐘(12:10)繳交該場比賽十五名上場球員名單以便紀錄台作業。比
賽開打後,僅得於節與節之休息時間補登。
3、開賽十分鐘內未能湊足五位上場球員,則判定該會員以0:10落敗。並由賽務長處以250
元罰款;若為故意違反運動精神而不出賽者,得送交委員會議,取消該隊伍之參賽資格。
4、比賽四節各十分鐘,每次延長賽五分鐘,
(1)前三節不停錶(包括暫停時間),但該節最後24秒按一般籃球規則停表。
(2)第四節及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按一般籃球規則停表。
(3)每節休息時間一分鐘、中場休息時間三分鐘、每次延長賽開始前休息一分鐘。
5、暫停上半場共兩次,下半場共三次。延長賽延續下半場未使用之暫停數,第一次延長
可多加一次。
伍、 裁判與紀錄
一、裁判養成
1、會員每年至少應推派兩名滿20歲代表參加國家裁判考試,錄取者得獲聯盟補助報名費
,並接受聯盟裁判委員會之安排出賽執法。
2、會員未能確保兩名具有國家裁判執照之組成員配合裁判委員會安排出賽執法,或經裁
判委員會安排拒不配合,裁判長得會同三名資歷滿一年之裁判,裁定取消遭取消該裁判資
格。
3、同一會員,未能保證至少兩名適格裁判配合安排,每欠一名應多負擔3000元之裁判規
費。
4、會員應指派並督促組成員參與聯盟舉辦之「裁判紀錄員講習營」,參加者始可於日後
擔任裁判。未參加者逕擔任裁判,經檢舉屬實,賽務長應按違規者、違規次數處罰該會員
,以每人每次200元計算。
二、紀錄員養成
1、會員應指派並督促組成員參與聯盟舉辦之「裁判紀錄員講習營」,參加者始可於日後
擔任裁判。未參加者逕擔任紀錄員,經檢舉屬實,紀錄長應按違規者、違規次數處罰該會
員,以每人每次50元計算。
2、每場紀錄員指派,請會員務必督促有經驗者擔任之。若指派無經驗者,且有失職情事
,經檢舉屬實,紀錄長得予以糾正。經糾正後又有相類似情事者,紀錄長得對該會員處50
元罰款。
三、 比賽紀錄貼板作業
1、 負責比賽記錄人員,應於當日22:30前貼板。逾時將處50元罰款。逾12小時將處100元
罰款。
2、 將紀錄表毀損遺失者,處150元罰款。
3、未按照聯盟紀錄格式者,處50元罰款。
四、 季末個人數據統計
1、 季末個人數據統計將委由各會員自行統計之。並依紀錄長指示,於期限內公布至聯盟
板。逾時將處50元罰款,此後每逾一日處50元罰款。
2、任何人發現個人數據統計錯誤,均可公開或私下向記錄長檢舉。私下檢舉者,記錄長
不得公布檢舉人資料。
3、檢舉屬實,記錄長應請該會員重新統計。經檢舉錯誤達五筆以上,記錄長得處以100元
之罰款。
陸、 罰則
一、一般規定
(一)上述章程有規定者,依章程辦理。
(二)上述未明確規定罰則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會員違反章程或違反決議者,不問情節,一律處200元罰款。
2、會員組成員之違反章程或決議,視同會員違反。
3、會員缺席委員會,且未指派同一會員籍之代表,不問有無正當理由,一律處100元罰款
。
4、比賽紀錄人員遲到,導致比賽延滯,或人員怠職經糾正未改善,紀錄長得分別對其所
屬會員處250元,及100元之罰款。
5、
(三)聯盟組織行政規則
1、 賽務長有依賽務規定處罰違規者之義務,紀錄長有依紀錄規定處罰違規者之義務,若
處罰權限不明時,皆由賽務長處罰之。
2、 若賽務長、紀錄長未發現或怠為上開屬罰,任何人皆可寄信至聯盟長、副聯盟長信箱
,聯盟長、副聯盟長將以匿名方式公告檢舉內容,並責成賽務長、紀錄長限期處罰。
3、 聯盟長、副聯盟長接收上開檢舉信,未於一個禮拜內作出回應,檢舉人得以寄件備份
,提請任何一名委員公開召集委員會議。並就聯盟長、副聯盟長拒不處理之情是公開討論
之。
二、本章程漏未規定者
1、本章程漏未規定者,得由賽務長、紀錄長或檢舉人,書面載名具體事證及理由,提請
聯盟長召開委員會議,依本聯盟宗旨,就相關情事決議為糾正或處罰款。
2、聯盟長、副聯盟長接收上開檢舉信,未於一個禮拜內作出回應,檢舉人得以寄件備份
,提請任何一名委員公開召集委員會議。並就聯盟長、副聯盟長拒不處理之情是公開討論
之。
3、前項決議應做成會議紀錄,載名具體情事及處罰與否之理由,並收錄於章程備註欄,
向未來發生拘束力。
三、裁處程序開啟與救濟
1、上述規定之罰則,除上述已有職權安排外,皆由副聯盟長依章程裁處之。
2、任何人均可向副聯盟長或相關權責組織檢舉違背章程或決議之情形。
3、任何不利於會員、特定球員或特定組織人員之決定或合議制決議,決定應給予其所屬
會員之隊長陳述意見之機會,決議應請該相對人到場說明。
4、所有罰則,均可繳交200元保證金,提請聯盟長召開委員會議決,有理由返還保證金並
變更裁處決定,無理由者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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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49.83
推
08/29 09:56, , 1F
08/29 09:56, 1F
→
08/29 22:08, , 2F
08/29 22:08,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