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連法律新聞也變Kuso了
2003.10.07 中時晚報
在家罵人 可能觸法
劉昌松/台北報導
不少對法律不熟悉的民眾以為,只要所在地點若為「私人」場所,就不會構成「公然
」侮辱,但在這起一起鄰居辱罵案件中,高院再次闡述「公然」的重點不是現場有沒有別
人,而是別人有沒有可能聽到。而這項界定可能讓一般家庭成為「公眾場所」,荒郊野外
卻不符「公然」要件。
以本件辱罵鄰居案為例,何女雖然站在家裡,以關上鐵門的方式罵人,但開啟的木門
仍讓誤罵之詞傳入樓梯間,不特定經過樓梯的人都可能聽見,此時何女住處與樓梯相連,
處於「公眾」狀態。
類似的情形是,有些一樓居民直接在住家前門開設店面,如果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空
間環境沒有做好區隔,即使住戶在後方家裡罵人,也有可能傳入前方的店面,甚至路上而
成為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侮辱行為。在辦公室裡罵人時,門是開是閉也成為公然
與否的關鍵。
相反的,這種以考量可能有別人聽見的客觀標準可能會造成,在如聖母峰等荒郊野外
罵人,即使週遭沒有任何阻隔,也由於公眾幾乎不可能出現,而不至於觸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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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峰耶^^ 台灣記者地理都讀得不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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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lite12 來自: 61.228.32.11 (10/07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