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責任--法律小辭典(_ _)
昨天矯治課 我們有提到認罪協商
我發現我昨天有講錯ˊˋ
認罪協商機制根據刑事訴訟法455條之2規定:
「所犯的刑度必須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案件」
首先 這個程序實質上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我本來講起訴前)
他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是簡易判決處刑前
(就是起訴後 判決前 中間這段過程)
由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向檢察官請求
然後檢察官徵詢被害人同意後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再者 協商機制開啟之後 檢察官如果在協商中
有涉及到跟被害人道歉或賠償這些都要經過被害人同意
而協商一旦成立 法官就必須在協商的範圍之內下判決
最後 如果協商結果 被告沒有履行
那檢察官可以撤銷這個協商機制的結果
繼續原來的審判
但是如果協商成功 被告跟檢察官都不能在上訴
(除非 協商過程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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