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責任--法律小辭典(_ _)

看板NTPU-CRIM96作者 (oric)時間16年前 (2007/11/03 10:13),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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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矯治課 我們有提到認罪協商 我發現我昨天有講錯ˊˋ 認罪協商機制根據刑事訴訟法455條之2規定: 「所犯的刑度必須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案件」 首先 這個程序實質上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我本來講起訴前) 他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是簡易判決處刑前 (就是起訴後 判決前 中間這段過程) 由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向檢察官請求 然後檢察官徵詢被害人同意後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再者 協商機制開啟之後 檢察官如果在協商中 有涉及到跟被害人道歉或賠償這些都要經過被害人同意 而協商一旦成立 法官就必須在協商的範圍之內下判決 最後 如果協商結果 被告沒有履行 那檢察官可以撤銷這個協商機制的結果 繼續原來的審判 但是如果協商成功 被告跟檢察官都不能在上訴 (除非 協商過程有瑕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6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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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深奧啊!完全是另一個次元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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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人道毀滅而已!啊哈哈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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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1:48, , 3F
果然是"我們"法律系的孩子!非常用心 (←話說我的用心在哪)
11/03 21:48, 3F
文章代碼(AID): #17AzayYE (NTPU-CRIM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