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有關打擊區
海洋盃打了一個星期了,一如往常的出現了不少的爭議判決
在這裡就自己遇到的問題提醒各位
希望大家將觀念都將正確觀念帶回系上,儘可能的將每次的裁判工作做到最好
截取自2004~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第七章 打擊
1.當裁判宣告比賽開始之後,擊球員必須在10秒之內進入打擊位置。
判決:
擊球員違反規定,投手不必投球,裁判即判一個好球。維持死球狀態。
(1).在投球之前,擊球員的雙腳必須完全進入打擊區內。
擊球員的腳可以碰觸擊球區的線,但腳的任何部份不能跨出擊球區。
判決:
經裁判告知而繼續違反規定,投手不必投球,裁判即判一個好球,
並維持死球狀態。
(2).當擊中球時,擊球員有一整隻腳,完全跨出擊球區,
並且碰觸到地面,造成違規擊球。
(3).投手已就定位準備投球時,擊球員不可以自原擊球區,
橫過捕手前方,至另一邊的擊球區。
(4).擊球員不可以持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
判決:
以上三種狀況,比賽暫停,判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均不得進壘。
--
在前幾天比賽中,裁判不確定規則(2)如何判定,在此幫忙找出正解
很威的伯葳要記得不要再慌了手腳
罵漲和阿旺也似乎也不甚確定,多多注意囉,不要因這種小規則而吃了虧
另外有學長提出說,(2)這項規則是由守方提出再經由裁判判定
在這裡我是沒看到很清楚的解釋
自己就字面上的意思認為應該是由裁判發現而主動提出才是
不知道正確究竟是如何
以上,有規則判決的疑問可以再提出,要指正或提醒的也麻煩回覆
什麼想法都沒有,若覺得多少吸收了些東西的
也希望可以滿懷感激的推個文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2.74
推
12/04 00:05, , 1F
12/04 00:05, 1F
→
12/04 00:05, , 2F
12/04 00:05, 2F
→
12/04 00:17, , 3F
12/04 00:17, 3F
推
12/07 21:16, , 4F
12/07 21:16, 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