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軍禁用網路發表不當言論 違者嚴懲
2008/08/15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p=27224
近期某單位幹部於網際網路「個人部落格」散播重要軍事照片及發表不實言論,嚴重影響
軍譽,案經調查屬實後,該員已依「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處標準表」、「國軍資
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檢討懲處。 「國軍官兵到底能
不能設置私人部落格?」依據國防部95.9.14捷控字第0950002336號令明確指出,國軍人員
禁止利用網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發表不當言論,以維護國軍整體形象。
各單位應確遵「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四○一三項│「嚴禁利用網路、科技犯罪」,
並落實宣導,以端正人員法紀觀念,進而避免國軍人員因言論不當有損軍譽,各單位應加
強宣導禁止利用網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發表不當言論,以維國軍形象。
此外,各單位應要求所屬確遵「國軍資訊設備及資訊儲存媒體管制規定」,不得擅自攜帶
未經核准「資訊儲存媒體」(如隨身碟、記憶卡、MP3隨身聽、數位相機、數位錄音棒等
)進入營區、會議室或機敏處所,違者將依「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檢討懲處。
若違反相關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
錄或物品等,得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得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得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鄭惠鴻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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