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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情報] 考試院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
時間 Sat May 16 07:15: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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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
新聞稿
考試院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情報內容: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
明,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考選部於95 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
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秉持廣納建言、尊重民意
的一貫立場,並在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 下,致力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
度改革,經參酌歷次會議及座談會決議,提出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改進方案
將分二階段實施,重點如下:
一、第一階段改進方案(民國100年實施)
(一)應考資格:司法官及律師均維持現行規定。
試口試為第三試。
(三)應試科目: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1、第一試: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2科,各300分。
(1)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
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
、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2、第二試:
(1)應試科目5科:憲法與行政法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00分、商事法200分、國文100分,合計1000分。
(2)除國文採測驗式與申論式的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3、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為100分。
(四)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1.司法官考試
(1)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
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
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
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2.律師考試
(1)筆試分為第一試及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
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律師考試錄取(及格)標準將俟考選部於研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
試規則時,提出修正草案,再由考試院研議決定。
(五)命題及閱卷改革
1. 命題措施:建立命題委員人才庫;聘請實體與訴訟法學者、實務界共同綜合性命題;
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採行司法官、律師考試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建立題庫試 題,或
採行各科目命題小組方式命擬試題;並適度提高命題費、強化命題審查會議功能;辦理命
題技術研習,並以參加過研習之命題委員優先遴聘,以提昇命題技 術;配合研修命題規
則,落實命題倫理規範。
2.閱卷措施:建立閱卷委員人才庫;落實閱卷標準會議,貫徹同一試題不超過二人閱卷為
原則;建立司法官、律師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
並適度提高閱卷費;研修閱卷規則,落實閱卷倫理規範。
二、第二階段改進方案
俟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近程改進方案實施後,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
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自民國103年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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