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媒體脫漏,民眾錯解—從襲胸10秒無罪案談起
親愛的各位同學,以下文章我剛剛寄給 中國時報民意論壇~~
為了避免三天內沒刊登,就永遠見不得光,所以強制公開在班版上!!
也請大家批評指教啦~~不過請不要太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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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凌晨,台北縣縣民大道上一處檳榔攤,發生一起性騷擾事件:一名藉口買飲料的
劉姓未成年少年走進店內,對20出頭的黃姓檳榔西施伸出祿山之爪襲胸;幸虧這名西施機
警求救,少年隨後被趕來救援的有人扭送警局。
「襲胸10秒無罪效應? 少年狼伸鹹豬手 西施氣壞扭送警局」東森新聞斗大的新聞標
題如此紀錄,讓我們來看看它怎麼說;
由於日前(筆者按:即本案發生前一日,8/29)才發生男子在大賣場襲胸10秒,法官
卻判他無罪,劉姓少年的舉動,不免讓人聯想是模仿效應,加上劉姓少年還未成年,讓被
襲胸的黃女現在很擔心,法律會不會也不還她公道。
筆者不免要感嘆媒體新聞傳播效力的無遠弗屆,昨日才發生的一起法院判決,經過媒
體大力報導後,所有已受害或潛在可能受害的女性,人人自危戒慎恐懼,開始擔心法律不
會還她公道;色狼對沿街婦女垂涎三尺,以後襲胸只要不超過10秒,被抓到也不會有事,
你看東森新聞的標題不就懷疑:少年會伸出鹹豬手,就是「襲胸10秒無罪判決」造的孽。
所以你以為我要批判的是法官不問世事,是象牙塔的呆書蟲?
不是的!我要批判的是媒體同業的素養。
如果是有識之士、懂得追根究底的閱聽者,應該會針對「襲胸10秒無罪」進行研究,
便會發現這句話,是被有意無意、製造新聞聳動標題的媒體同業給過度簡約了;還原這句
話的正常長度應該是「依強制猥褻罪起訴該名男子襲胸,由於襲胸過程中,不符『強制』
二字的構成要件,所以未違反強制猥褻罪」。媒體在此次「襲胸10秒無罪」系列報導中,
發生了以下錯誤:
首先,是過度簡化事實,僅報導事件始末(筆者按:「始」指襲胸10秒,「末」指無
罪),始末之間的因果關係何在?就在判決書中詳載,筆者未詳閱不敢臆測,但媒體同業
報導之餘,似乎也未從中深究。
其次,是刻意錯解事實,筆者從8/30聯合報所載「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一文
中得知,10秒與否不是該案法官判案重點,法官是就法論法解釋該案中沒有「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強制行為。由於審級程序還未完成,筆者也不敢斷言法官判案的正確
與否,但筆者可以肯定的是,媒體夸夸而談的「10秒」,絕非該案法官所主動澄清的斷案
理由。
會產生上述的問題,正是因為媒體業者缺乏「知識的素養」和「道德的素養」。
法院的判決文書通常晦澀難懂,除非在法學領域中浸淫有道的人,才能輕易地全盤理
解判決意旨(筆者無意在此批判法律術語的不近人情,但初窺法律門徑的一般人,難以從
中理解卻是事實)。媒體既然要報導他們認為有違社會正義的判決,最起碼應該從判決文
書之中抽絲剝繭,站在法律學門的角度,進行深度的瞭解;就算衡量現實情況,媒體業者
無法擁有解讀法律文書的人力物力,也應向法律專家討論判決內容,求真求實之後再行報
導。但以「襲胸10秒無罪」一案為例,筆者只見新聞記者所為,要不是僅僅論及始末但未
詳述因果,就是對因果關係的解讀與法官大不相同。記者不能就事實真相做深刻的報導,
又遑論能大筆一揮,在不真實之上建構其虛幻的新聞批判。所以我說,媒體業者要有「知
識的素養」,以解讀事實的真相。
然而,更可惡的應該是在今日競爭的媒體環境之中,媒體為了博取收視率,以誇張聳
動的型式,製造不實的標題與內容。如果僅是「無知」而錯誤報導,閱聽大眾也許還能有
所諒解,自求多福之餘,還能要求媒體盡力查證屬實;但如果是「無德」而錯誤報導,閱
聽大眾且能輕易地期待媒體能發揮其作為第四權監督社會的道德勇氣,年中TVBS新聞台的
「周政保事件」正是端在眼前的例子。以「襲胸10秒無罪」本案為例,眾家媒體皆云「摸
10秒」無罪,但難道連一個看得懂法院判決,來告訴他們「摸10秒」根本不是重點的人都
沒有嗎?讓筆者大膽假設一下吧!如果媒體同業已經知道「摸10秒」不是重點了,隔天卻
從來沒有一家媒體用相同的篇幅作更正,反而變本加厲再大肆炒作,那麼參與其中的新聞
記者、電視名嘴的道德勇氣在哪裡?這是我憂心的地方,媒體業者缺乏「道德的素養」。
「新聞自由」朗朗上口不絕於耳,但多少罪惡假「自由」之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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