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 87(司)民訴第三題

看板NTHU_LST_93A作者 (阿德)時間17年前 (2007/06/18 08:28), 編輯推噓9(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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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向 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五十萬 元,陳稱:「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一日駕車 追撞甲乘坐之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之 右手臂及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乙 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併請求賠 付精神慰藉金二十萬元。」云云。對此,乙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未有過 失加害行為,不願賠償。」等語。試說明判斷 標準及法理根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兩造之陳述,是否盡符訴訟法之規定?受訴法 院應如何開始審理?其審理應致力滿足何項訴 訟法之基本要求? (二) 設受訴法院經調查甲所聲明之證據以後,形成 心證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且就車禍之發生,甲亦與有過失等旨。此時 ,受訴法院可否逕以此項心證為基礎,判決本 案請求之一部或全部為無理由,其應依循之審 理原則為何? #這題應該是典型的邱派的題目吧… 高點的解答是說: (一) 1.兩造於起訴時之陳述已符合訴訟法的規定。 (1)甲已經盡了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 (2)乙否認有過失之陳述,亦無違背真實陳述義務 2.法院應將爭點集中在「過失之有無」上。 (二) 1.基於程序主體權的尊重及防止襲性裁判,此時 法院除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外,應行使闡明 權問甲是否當有他項證據可主張,如甲曾對乙為 中斷時效之請求或甲另有人證證明其並無過失。 如此始符合值得當事人信賴之真負,而能真正有 效防止紛爭之再燃,避免當事人再行上訴。 但管見對上述的(一)(二)都有不同的看法 (一) 1.甲之陳述未符合訴訟法的 (1)原告起訴之陳述之內容中的事實,要能夠足以支持的聲明。 (2)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主張,而侵權行為的要件包含 A.被告有故意或過失行為 B.原告受有損害 C.損害和故意或過失行為間存在因果關係。 (3)而原告僅陳稱「乙追撞甲」及「乙之行為有過失」, 似難僅依此就足認乙有過失,亦使得被告乙難以答辯防禦。 2.是故為促進訴訟,達成審理集中化,法院應行使闡明權, 提醒甲應提出充分的證據,例如人證或車禍鑑定報告, 以兩造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上的浪費。 (二) 1.在時效抗辯部分,法院「得」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 詢問甲是否提出時效抗辯。 2.在與有過失部分,因為與有過失本質上有非訟之性質, 法院在審過過程中,接觸到與有過失者,即「應」行使 闡明權,詢問甲是否主張與有過失。若法院未行使闡明 權,當事人得以之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PS.與有過失的闡明,在今年二月臺灣本土法學,許士宦老師的文章中 有特別提到。是應闡明而非得闡明。 但學說亦有反對者,呂太郎認為是得闡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0.241 ※ 編輯: yaudeh 來自: 61.230.180.241 (06/18 08:43)

06/19 15:47, , 1F
實務上後車駕駛注意義務的建構即以保持安全距離為範圍
06/19 15:47, 1F

06/19 15:49, , 2F
換言之,因追撞的發生而推定後車有過失
06/19 15:49, 2F

06/20 12:31, , 3F
感謝DJ指正;不過法官應該不會知道「追撞」=「推定過失」
06/20 12:31, 3F

06/20 12:34, , 4F
應以「安全距離」為184Ⅱ的「保護他人法律」,而推定過失
06/20 12:34, 4F

06/20 12:34, , 5F
這樣講似乎比較好一點。
06/20 12:34, 5F

06/21 08:05, , 6F
根據黃老師的說法,§184II修法後不似推定過失
06/21 08:05, 6F

06/21 08:07, , 7F
當然考試、實務與學說各有操作方式,請任選一種^^
06/21 08:07, 7F

06/22 17:46, , 8F
若184Ⅱ不是推定過失,「追撞」怎麼導出推定過失的?
06/22 17:46, 8F

06/22 18:37, , 9F
嘻,問到問題的關鍵了
06/22 18:37, 9F

06/22 18:37, , 10F
就我的理解,實務上法院常採事實上推定
06/22 18:37, 10F

06/22 18:42, , 11F
例如本案從追撞事實推定後車駕駛人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06/22 18:42, 11F

06/22 18:43, , 12F
以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那適用法條應是§184I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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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8:45, , 13F
可參考王大師的侵權行為法一,頁16
06/22 18:45, 13F

06/22 18:45, , 14F
至於§184Ⅱ,88年修法前原本明白的是寫推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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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8:46, , 15F
但是修成現在的樣子後文義反而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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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8:47, , 16F
王大師雖然還是認為那是推定過失(同前,頁16)
06/22 18:47, 16F

06/22 18:49, , 17F
但是就黃老師的看法,如果我沒說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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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8:49, , 18F
§184Ⅱ已經是法定過失,幾乎近似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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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8:51, , 19F
可是條文既說要負損害賠償之責,顯然是「認定」有過失
06/22 18:51, 19F

06/22 18:52, , 20F
卻又說可以「證明」無過失,黃老師認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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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8:53, , 21F
還不如修法前清楚....
06/22 18:53, 21F

06/22 18:53, , 22F
所以我才會說現況是各有操作方式,§184Ⅰ或Ⅱ都有可能
06/22 18:53, 22F

06/24 12:54, , 23F
不過這是民訴考題,不管是184Ⅰ還是Ⅱ,原告的訴狀都不清楚
06/24 12:54, 23F

06/24 12:56, , 24F
我記得「事實上的推定」通常是像牛頓三大運動定律之類的
06/24 12:56, 24F

06/24 12:57, , 25F
車禍案件可以用事實上推定有點怪,有實例可參考嗎?
06/24 12:57, 25F

06/25 00:44, , 26F
這個應該在網路上找判決可以找到,看法官是適用哪一項
06/25 00:44, 26F

06/25 00:49, , 27F
有沒有強制代理制度或許會有差....
06/25 00:49, 27F

06/25 00:51, , 28F
不然要一個沒有法律訓練的人引用法條可能有點強人所難...
06/25 00:51, 28F

06/27 10:05, , 29F
經DJ一提,發現本是(一)的第2,3個?的解答不理想…
06/27 10:05, 29F

06/27 10:07, , 30F
據說邱師當法官時很認真,連續N年拿過評鑑第一名
06/27 10:07, 30F

06/27 10:08, , 31F
所以邱師很注重法官的功能,尤其是闡明權
06/27 10:08, 31F

06/27 10:09, , 32F
本題法官應行使闡明權,要原告表明選用何種訴訟標的理論
06/27 10:09, 32F

06/27 10:10, , 33F
以紛爭事實型(車禍事件)起訴,
06/27 10:10, 33F

06/27 10:11, , 34F
或是以權利單位型(184Ⅰ前段或是184Ⅱ)
06/27 10:11, 34F
文章代碼(AID): #16TT75ul (NTHU_LST_9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