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 76(律)民法第一題

看板NTHU_LST_93A作者 (阿德)時間17年前 (2007/04/13 09:19),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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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售某屋給乙,因房地產價格暴漲, 不欲履行,仍與丙為通謀虛偽之買賣,並 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遭車禍死亡, 其繼承人丁不知甲丙之間通謀虛偽買賣之 情事,於辦畢繼承登記後,將該屋出租於 知情之戊,並交付之。半個月後,丁復將 該屋贈與善意之庚,並移轉其所有權。試 說明當事間之法律關係。 高點版解答: (一)甲 1.對丁之收到庚的租金有179 2.丁贈屋給戊後,因182無179 3.對庚得類推183請求反還該屋之利益。 4.對戊因庚之善意取得而喪失所有權,故不得主張767 (二)乙 1.對甲依226請求損賠 2.依256解約 (三)庚 1.對丁之租約,因為原始取得,無425之適用,得主張767 (四)戊 1.對丁依436準用435權利瑕庛擔保 我的問題: (一)乙對丁可否主張184後段(債權被侵害) (二)戊對丁主張應該是347準用349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70.251 ※ 編輯: yaudeh 來自: 61.230.184.208 (04/13 10:16) ※ 編輯: yaudeh 來自: 61.230.184.208 (04/13 10:16)

04/13 18:26, , 1F
436就是租賃物權利瑕疵擔保規定,為何還要繞一圈準用?
04/13 18:26, 1F

04/13 22:02, , 2F
因為435是在「租賃關係存續中」
04/13 22:02, 2F

04/13 22:02, , 3F
而本題的權利瑕疵是一開始就存在的
04/13 22:02, 3F

04/13 22:07, , 4F
435只能解約和減少租金,349可以損賠
04/13 22:07, 4F

04/13 23:42, , 5F
回學長第一個問題 丁非故意,大概不能主張184I後段吧
04/13 23:42, 5F

04/13 23:40, , 6F
雙榜版解答二者皆可,除436外亦可347->349.350->353
04/13 23:40, 6F

04/14 07:05, , 7F
回deven 丙為故意,丁是繼承丙的債務
04/14 07:05, 7F
文章代碼(AID): #167jgpkc (NTHU_LST_9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