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 75(司)保險法

看板NTHU_LST_93A作者 (阿德)時間17年前 (2007/04/11 11:27), 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保險 標的,應否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得否以其 妻懷孕中之胎兒或其己取得抵押權之他人房 屋,為保險之標的?試依次一一論之。 高點版解答: (一)1.肯定說 2.否定說 3.移轉說 4.折衷說 (二)胎兒部分 依107條超過喪葬費用部分無效。 我的問題是? 胎兒如何作105I的書面同意呀? 所以應該是契約無效吧! 請大家給個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74.162

04/11 15:07, , 1F
107那些都可以有效 胎兒也可以
04/11 15:07, 1F

04/11 15:16, , 2F
回歸民法7 以胎兒為被保險人 並非胎兒利益之保護
04/11 15:16, 2F

04/11 15:17, , 3F
所以解為無效的原因是 民法7
04/11 15:17, 3F

04/11 23:12, , 4F
跟民法第7條無關吧
04/11 23:12, 4F

04/11 23:13, , 5F
胎兒有沒有權利能力跟可以不可當被保險人無關吧
04/11 23:13, 5F

04/11 23:19, , 6F
權利能力應該是跟可以可以當受益人有關吧
04/11 23:19, 6F
文章代碼(AID): #1675MBVe (NTHU_LST_9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