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龜照侵權 台大判賠12.5萬

看板NTHU_LST_93A作者 (小帕奇)時間17年前 (2007/01/10 22:4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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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3682053.shtml 金龜照侵權 台大判賠12.5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1.10 03:34 am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在網頁上引用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林英典拍攝的長臂金龜照片,被 林英典控告侵害著作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大應賠償十二萬五千元,並在聯合報頭版刊 登道歉啟事一天。 司法界指出,因擅自使用林英典照片而挨告的案子超過八十件,大部分挨告者都是從網站 搜尋到林英典拍的照片即取用,但未註明出處,被林英典告上法院。教育部長杜正勝及許 多學校師生都在被告之列。但林英典控告侵權的案子,不是每次都勝訴,也有法官判他敗 訴。 本案一審法院原本認為,台大在網站刊登這張照片只是供學術研究之用,符合「合理使用 範圍」,判決林英典敗訴。林英典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這張照片在台大網站上供人瀏 覽、列印,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因此改判台大敗訴。 林英典指控,台灣大學昆蟲學系網頁上的「瀕臨絕種保育類昆蟲」,使用他一張台灣長臂 金龜照片,是他提供給農委會出版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一書的照片,他享有著作權 ,台灣大學未經他的同意及授權,就在網站上刊登他拍攝的照片,讓任何人可以點閱列印 ,侵害他的著作權。 台灣大學辯稱,網站上的這張照片純供學術用,而非商業用途,占整個網頁的比例很小, 不致對林英典的著作衍生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高院認為,任何人可從台大網站上列印這張照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縱使台大依合理 使用範圍引用該照片,依著作權法規定,台大也須在網頁上註明該照片的出處並載明攝影 者。 【2007/01/10 聯合報】 -- God Damn lin ying dian, inexplicable "low" cour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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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某師佳句:「合理使用不是法學問題,而是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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