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進行曲....二讀過了耶
刑法二讀修正 刪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完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二讀程序,刪除連續犯,未來將採一罪一罰,按犯罪數分別處罰;無期徒刑假
釋門檻由現行十五年提高到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維持上限二十年,但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上
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三十年。
刑法修正案朝「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漸進廢除死刑的目標」修訂,重點包括,重新明
確界定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取代現行抽象、模糊的定義;未來受褫奪公權者,僅褫奪
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修正「心神喪失不罰、精神耗弱得減刑」的規定,引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如果是故意
或過失自行招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不適用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將現行連續犯罪論以一罪,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
規定刪除,未來將依其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矯正目前規定過於寬鬆,導致有心人士連續
犯罪的弊端。
修正自首減刑規定,從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以符公平;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由現行上限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提高假釋門檻,無期徒刑可申請假釋的條件
,由現行服刑滿十五年提高為二十五年。
死刑減輕者,由原先減輕為無期徒刑,或為四十年以下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刪除有期徒刑
部分,僅減輕為無期徒刑;犯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
由現行二十年延長到三十年,犯其餘罪刑也依序延長追訴期。
未滿十八歲與年滿八十歲以上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過去十八歲與年滿八十歲殺害直
系血親者將處死刑的規定,予以廢除,配合漸進式廢除死刑的目標。9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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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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