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 祥和計畫
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一、目的: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
服務最榮的精神;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胸懷燃燒自己、照亮別人之德
操,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
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
二、召募對象: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確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即可參
加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之方式及志工資格依志願服
務法規及各單位規定辦理。
三、任務編組及組織聯繫:
(一)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召募志工二十人以上
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三人。各隊成立後,應將隊長
、副隊長名單及隊員人數函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
會服務項目等事宜。
(三)志願服務隊得依工作需要設置下列各組,負責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1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2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宜。
3行政組:負責志願服務隊之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有關事宜。
四、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以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1)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快樂志工就是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
課程內容包括:
1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2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 二小時
3(1)人際關係
(2)說話藝術
(3)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5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6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數,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成長訓練:以結合資深志工,精進志工知能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一年以上,
且曾參加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2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3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
4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5雙向溝通
6活動及方案設計
7團康技巧
8溝通技巧
9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四)領導訓練:以培訓志工幹部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且曾參加成長訓練
,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
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2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3非營利組織概述
4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5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6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7領導藝術
8即席演講
9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前項各款教育訓練之結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五、服務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身心障礙福利
有關服務事宜。
(二)老人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老人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三)婦女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婦女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婦女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四)少年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少年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五)兒童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兒童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六)諮商輔導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諮商輔導機構或團體推展諮商輔導有關服務事宜。
(七)家庭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家庭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家庭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八)社區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區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社區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九)綜合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資料整理、建檔、列管或
資訊服務有關事宜。
六、實施方式:
(一)頒授志願服務隊隊旗:志願服務隊隊旗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頒授
(負六號旗),並按各志願服務隊成立之先後順序分別編隊,各隊之運用單位名稱
得置於隊旗上(格式如附件二),藉以顯現團隊精神,凝塑團隊意識。各隊隊旗
之顏色由頒授單位自行訂定。
(二)製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
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務品質。
(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內政部訂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
錄冊管理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
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四)製發志工服務背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製作志工服務背心,藉以突顯服務標誌
,廣收服務效果。
(五)頒發志願服務隊幹部聘書: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頒發聘書,藉以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氣。
(六)訂定志願服務週:每年十二月第一週配合國際志願服務日定為志願服務週,擴大
舉辦各項宣導活動,俾使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七、獎勵:
(一)個人獎勵:
1參與志願服務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2參與志願服務三千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3舉辦志願服務楷模選拔及表揚: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或協助推展志願服務之熱心
人士,得由各志願服務隊所屬單位推薦,參加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其實施計畫
另定之。
(二)團體獎勵:積極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志願服務隊,經評鑑成績優良者,
得由內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積極推動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得由內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
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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