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九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
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
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
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自閉症在第十二條 而ADHD 在桃園有考過 不會選到他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79.23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CU-PRI97C/M.1404472203.A.CB3.html